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武汉430079 内容提要: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民党推行的商民运动逐步兴起与扩展,商会开始遭遇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修订商会法以确保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成为许多商会的强烈诉求。国民党起初采取的策略模棱两可,但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从“革命的破坏”进入“革命的建设”新阶段,对商会性质与作用的认识也有所改变,最终于1929年8月颁行新商会法,商会随之安全渡过政治危机而得以继续合法存在。此次商会法的修订不仅动因独特,而且进程复杂,商会主动参与的程度也较深。就总体而言,依照新商会法改组之后的商会,仍基本上保留了独立民间工商团体的性质。 关键词:商会法;国民党;商民运动 一、修订商会法的复杂动因 从清末1904年《商会简明章程》的奏准实施至民初1915年《商会法》的颁行,近代中国有关商会法规的建章立制基本完成。①但在20世纪20年代初,国民党著名理论家戴季陶对民初商会法提出强烈批评,这年底至次年初,他拟订一份《广东省商会法草案》,并在“理由书”中指出:“民国三年九月十三日及民国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政府所制定之商会法暨商会法施行细则,其立法主旨,全与设置商会之必要及理由相背。而现在中国各省之商会,纯为少数人集合之私团体,不足以资工商业之发展,故应全体取消,另行组织。”②戴季陶拟订的《广东省商会法草案》当时虽未曾正式付诸实施,但由于戴氏的思想在国民党内具有相当影响,致使其后的国民革命运动期间,尤其是1926年初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对商会同样也持否定态度,并随之引发延续数年之久的修订商会法与商会存废纷争。 商民运动又称商人运动,是20世纪20年代中期国民党广泛动员中小商人支持国民革命,打击反对革命的买办及大商人的一场群众性运动。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虽未批评民初的商会法,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沿袭和发展了戴季陶否定原有商会的一系列结论,认为商会“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因此,《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同时,还要求各地中小商人成立商民协会与商会抗衡,“以分散其势力”,最终目标是动员“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③由此可见国民革命早期的国民党显然偏于激进,其对商会的态度与政策即体现了这一特点。 在此前后,许多地区的中小商人都相继设立商民协会,成为继商会之后的又一商界新团体。当时的国民党并没有强行下令立即取消所有商会,而且在1926年间,新诞生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似乎也并不十分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民协会的进一步发展却明显受到商会掣肘。因为商会“有数十年之历史,经济上之地位、社会上之地位、政治上之地位均在商协以上”,尤其是“在经济界、金融界占有优越势力”,④致使商民协会在各方面都受到商会约束与限制,相互之间也难免发生种种纠葛与矛盾,遂纷纷援引《商民运动决议案》相关条文为依据要求取消商会,并得到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以及地方党部支持,从而使商会出现严重的生存危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