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余论 如何认识国民党依据新商会法及其施行细则整顿改组商会的举措?以往的有关论著大多是给予负面否定评价,认为经历整顿之后“在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77)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此后的商会实际上并非完全屈从于国民党政府,不再具有民间社团性质,而是在许多方面仍继续保持着作为独立民间工商团体的特征,以致当时国民党浙豫沪等地党部还曾对新拟订的商会法和工会法未明确规定国民党党部的领导权力提出质疑,并对训政时期不能明定党对工会和商会的指导组织之权力表示反对,(78)这与过去有关论著所得出的结论不无出入。针对一部分省市党部的质疑,1929年9月戴季陶曾说明商会法“文上未曾涉及党部之指导,亦为法律当然之形式”。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本党对于人民团体之扶植指导检举非法等,皆系促进法治运动”,因而“新商会法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与组织方案并无抵触。法律明文上不明定党之关系,系属通例,不独本法为然也”。当然,此时的戴季陶并非否认国民党对商会、工会等民众团体具有领导权力,只不过认为在训政时期此条已是不言自明之理,无需载入相关法规。按照他的解释,国民党“对于人民团体之法律行为有决定之效力,不论法律之规定如何,皆可运用”。(79)另外,国民党中央先前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也曾说明:“党对于民众团体是领导的关系,不是命令的关系。”该组织原则及系统还指明“以党治国,是以党透过政府而实施政策,并不是党直接去命令民众或统治民众”。(80)尽管如此,这样的规定与国民革命早期国民党领导民众运动时,在中央与各级党部设立工人部、农民部、青年部、妇女部、商民部直接指挥和领导民众团体的做法仍有所不同。 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新商会法的规定,民初开始实行的会长制一律被取消,各级商会全部改为委员制,至多设立15名执行委员和7名监察委员,但委员均由会员大会票选产生,“以得票数最多数者为当选”,并非由政府指派,只不过为显示公正性和权威性,选举时由所在地方政府派员“莅场监督”。商会的经费也非由官府划拨,而是商会自行筹措,主要分为事业费和事务费两类,其中事业费“由会员大会议决筹集之”,事务费一般是“由会员比例于其所派代表之人数及资本额负担之”。商会的设立与解散,同样是由工商业者自行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官府意志。有关商会成立之要求和程序前已述及,“商会之解散须经会员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决议”,只是成立后需经由地方主管官署转呈省政府核准,并转报工商部备案,解散时亦需经工商部核准,此与民初商会法的规定并无不同。(81)上述情况表明,商会依照新商会法改组之后仍基本上保留独立民间工商团体的性质。曾有商会认为“自十七年(1928年)至于今日(1931年7月),可称建设期。此期为已出危急期,而从事建设也。自入建设期以来,先时为筹备改组市商会之一切手续,自改组而后,今尚不及半载,已着手分科,并派员赴南洋考察商业,提倡国际贸易以及筹设商业夜校、周刊等事,其一种焕发精神,迥非昔比矣”。(82)显而易见,商会自身也并未感受到改组之后其已丧失原有独立性与自主性,更非完全处于“屈从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 纵观整个近代中国商会法的发展演变进程,20世纪20年代商会法的修订与颁行具有非常突出的鲜明特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国民革命前后的政治生态特征,对商会生存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因而一直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就动因而言,清末《商会简明章程》的制定颁行,是清政府在推行“新政”,实施振兴工商、奖励实业的背景下,为了“通官商之邮”和发展民族工商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改革举措;民初《商会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民国北京政府致力于实业团体兴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起主导作用的都是经济因素。而20世纪20年代新商会法的修订颁布,政治因素则明显产生主导性影响。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之初,即认定商会是“不革命”甚至是“反革命”的旧式商人团体,并力图动员中小商人成立革命的新式商人团体商民协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取代商会。当商民协会与商会不断发生矛盾冲突,而商会又一时难以取消之际,国民党决定采取“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的策略。面临被取消危机的商会,在不断申诉其“革命”历史并自身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反复推动国民党修订颁布新商会法,希望以此确定自身的合法社会地位,安全渡过前所未有的政治危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成为执政党,宣布从“革命的破坏”进入“革命的建设”新时期,对待商会的态度与政策也随之发生改变,转而希望商会与商民协会同时并存。但在两个商人团体无法并存,必须二选其一的情况下,国民党最终选择商会,颁布新商会法,取消商民协会,由此出现与国民党开展商民运动初期所定方略完全不同的结局。 由于上述原因,20世纪20年代商会法的修订过程也较为漫长,前后历经三年多时间,其主要原由也是缘于上述国民党对待商会的认识以及所采取的政策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因时间较长,商会也得以对商会法的修订不断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商会对商会法的修订有较深程度的参与。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是出于有利于商会运行发展的一般性理由,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商会作为独立民间工商团体的性质及其社会地位,有着明显的自身动机与立场。而国民党则出于各方面考虑,有选择性地接受商会的部分建议,同时也拒绝商会反复提出的部分要求,由此反映出国民革命前后官方与商会之间的特殊互动关系机制。 探讨20世纪20年代商会法的修订颁行以及各商会、商会联合会依据新商会法进行改组的作用与影响,如果不对其来龙去脉进行较长时段的考察,尤其是忽略对商民运动发展演变的了解,将难以作出合乎历史实际的确切评价。以往得出的相关结论即是如此,论者大都忽略新商会法颁布和商会改组之前的数年间,商会为避免被取消的厄运,继续拥有合法生存地位,一直坚持进行抗争,而通过颁布新商会法与自身进行改组,则是商会达成这一目标的重要方式。可以说,经过多年的抗争商会基本上达到目的。了解这一整个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之后,我们对新商会法颁布与商会改组的作用及其影响,自然就会有不同的评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