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初,各地商民协会及地方党部中的商民部要求取消商会的呼声层出不穷。但在如何对待商会的问题上,国民党虽已明定其长远方略是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但此时也意识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商会都早已奠定十分重要的地位与影响,要想在短期内全部予以取消并不现实。此外,在财政经济等方面商会对国民革命也有可资利用之价值,连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曾说明“发行票券公债筹借饷糈等,与旧商会又有较为密切之关系”。⑤因而国民党中央在开展商民运动进程中实际对待商会的政策,又常常出现自相矛盾的复杂情形,既支持商民协会,又想暂时利用商会。 即使如此,当时的国民党中央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商民运动决议案》所确定的政策,商会因受“反革命”指控而面临被取消的危机也一直未解除。在清末民初,商会与官府之间发生某些矛盾冲突屡见不鲜,但从未涉及其生存问题。因此,对商会而言类似上述危机可谓前所未有,称得上是一次极为严峻的考验。面临这一空前严重的危急局面,当时的商会主要采取了两种应对策略。 其一,许多商会都通过各种方式,反复阐述和申诉商会并非受帝国主义和军阀利用以反对革命,而是代表商人一贯支持革命的社会团体,并且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当时的民众反帝爱国斗争,公开表明支持国民革命的政治态度。例如1927年初广州总商会、全省商会联合会曾联合发起召开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明确宣称本次大会的宗旨是动员和组织广大商人“参加革命工作,拥护革命政府”。⑥又如国民革命军宣师北伐,抵达湖南、湖北、江西等许多省份时也受到商会的热烈欢迎,不少商会还专门召开欢迎会,体现“诚我商人表示与革命军势力合作之真意也”。⑦不仅如此,一些商会还动员商人积极捐款捐物,给予北伐军宝贵支持。毫无疑问,当时的商会之所以有如此积极表现,显然是为了证实其并非反革命团体,但在商民协会和许多省市党部的商民部看来,这些表现只不过是一种故作姿态的表面行为,并不能改变商会的原有反动政治本质,因而在此之后其指控商会反对革命、应予一律取消的言论仍随处可见。 其二,为了根本解除生存危机,使商会能够取得享有法理依据的合法地位,许多商会都持续呼吁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修订颁行新商会法。这一特殊动因,是清末民初制定和修改商会法规从未有过的情况。随着商民运动的开展,商民协会和部分党部商民部要求取消商会的呼声不绝于耳,国民党中央虽然并未改变《商民运动决议案》所定对待商会的基本政策,但却开始意识到商会在短期内难以取消并具有可资利用的价值,其对待商会的具体策略已逐渐发生从激进到“保守”的变化,转而也一度倾向于通过制定新商会法对商会进行改造。另外,在《商民运动决议案》中原本也有一相关条文为“由政府从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⑧ 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示下,1926年11月由中央商民部召集,广东省市商民部、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和省实业厅还曾会同讨论起草商会法大纲。该大纲草案确定了新商会法的若干基本原则,要求商会以团结商人参加革命和发展商人应有利益为宗旨,在领导体制方面实行委员制,取消旧商会的会长与会董制,凡正当商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买办不准加入,职员通过双记名普选产生,一年一任,再次当选只能连任一次,尽量减少会费以便更多商人加入。上述各机构代表联席会议还决定,该大纲拟订后由司法部以此为依据起草新商会法,在一周之内草就,以便提交下次会议讨论。⑨ 但是,在此之后新商会法的制定却旷延时日未见结果。其原因一方面是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在北伐期间军务紧急,加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也诸事繁杂,相比较而言制定新商会法显然并非迫在眉睫之紧急事项。另一方面,国民党对待商会的政策从《商民运动决议案》看似乎十分明确,但内部实际上意见并不统一。不仅中央层面的基本政策与具体策略前后不一致,而且中央与许多省市党部和商民协会对待商会的态度差异甚大,各地不断上传取消商会的强烈呼声,多少也会对国民党中央产生一定压力。上述两方面原因,对新商会法修订进程缓慢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尽管当时国民政府制定新商会法的进程极为缓慢,甚至是断断续续,但却使商会意识到,在面临取消危机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敦促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加快制定并颁布新商会法,能够在动荡的革命年代使商会的存在获得新的法理依据。即使由此而导致商会发生一些变化,也能够名正言顺地使商会得以保留而不被取消,因而不失为一种挽救危机的正当途径。正因如此,许多商会都一直积极呼吁国民政府制定新商会法。 例如广东省商会联合会与广州市总商会积极响应,经过精心筹备于1927年1月初联合召开全省商民代表大会。与会代表经过讨论和审议后表决通过30余件议决案,议案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中即包括请政府修改商会法案。⑩在此之后每当遭遇一些具体危机事件,商会也往往会更为迫切地要求尽快制定颁布新商会法。例如国民政府迁都武汉之后,促使湖北地区的民众运动迅速高涨,并出现一些过激行动。商民运动也是如此,甚至还曾于同年1月发生汉口总商会副会长被商民协会强掳关押事件,导致两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十分激烈,汉口商民协会因此而强烈要求立即取消汉口总商会。国民党武汉临时联席会议专门针对该事件开会讨论处理办法,最后作出决议要求总工会、商民协会均“不得自行捕人”,并明确表示“总商会仍应存在”,须与各商民团体合作。(1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