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商会法的颁布及其影响 尽管新商会法的修订并未全部接受商会的意见,但种种迹象足可体现新时期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对待商会的新政策。尤其是国民党中常会通过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已明确规定商会和商民协会应予并存,国民政府工商部拟订的商会法草案对此也有清晰表述,使得继续保留商会几成定局。然而,随后的事态发展却并非商会所期望的那样,甚至也出乎国民党中央的意料之外。 在此期间,有些地方党部和商民协会仍固执地认为商会应予取消,不能与商民协会并存。1928年8月,身为上海特别市党部主要负责人之一的陈德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41)即主张商会之名称应“根本废除”,俟举行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以正式决议明令取消商会。在谈及修订中的商会法时,陈德征还有意将商会法用商人总会法替代,以商人总会替代商会,并说工商部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审议商会法草案“仅系讨论性质”,不能作为定论,“盖法规定由中央颁布,工商部仅可贡献法规草案”,(42)其目的就是要否定商会法草案的权威性,为取消商会制造舆论。1928年10月底全国商联会投票预选立法院委员10人,呈请中央党部、立法院“遴选五人,任命为立法院委员”。(43)尽管全国商联会在呈文中作了详细说明,但上海特别市党部仍认为商会此举“殊为乖谬,特予警告”,(44)全国商联会则通电表示拒不接受“警告”,并质疑党部对商会是否拥有管辖权。上海党部更加恼羞成怒,其所属各区党部也纷纷严厉指责商会这种藐视党部的反革命行动“无可容赦”,强烈要求立即解散全国商联会。(45)于是,商会与部分地方党部的关系急剧恶化。正因如此,许多地方党部和商民协会借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之际强烈要求取消商会,又一次引起了激烈的商会存废纷争。(46) 因争议十分激烈,而且取消商会显然与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已确定的新政策存在矛盾,故国民党“三大”最终并未对有关取消商会的提案形成决议,仅根据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建议于会后移交中执会办理。经过此次纷争,商会更进一步意识到敦促国民政府颁布新商会法,对于确定商会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上海总商会遂又于1929年4月上旬致电各省商会联合会、全国各总商会,阐明商会法现已由工商部提交行政院咨请立法院核议,“敝会现即拟呈请政府颁布该法,俾资全国遵循”,并号召各省商会“一致呈请”,(47)得到全国商会的积极响应。 国民党“三大”虽未对取消商会作出决议,但新一轮取消商会纷争的出现却对国民党中央先前作出商会与商民协会“二者并存”的新政策提出了严重挑战。不仅如此,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的矛盾也未得到缓解,仍有可能爆发新的冲突。在国民党“三大”闭幕后不久,就发生了上海总商会因会所被砸,“员役理阻,几被殴辱”,不得不愤而宣布“闭门”事件。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发表宣言,声称总商会闭门停止办公“别有居心”,是“不顾商民利益,有负会员委托”的不良行为,“百喙亦难自辩”。(48)上海特别市党部控制的《民国日报》则发表文章称上海总商会“闭门”之举是“反革命的重大事件”,“买办阶级的猖狂”。(49)在各区党部的强烈要求下,上海市党部还议决呈请中央解散上海总商会。为此,上海总商会不得不同时呈文中央党部、国民政府、行政院和工商部等党政机关,并公开发布通告将“事实陈明,请求制止查办,以免风潮扩大”。(50) 面对商民协会与商会难以调解的激烈矛盾,国民党中央只能转而采取新的应对策略。起初是委派身为中央委员的叶楚伧专程赴沪负责调查此次事件,接着中常会于5月初通过决议,饬令上海商民协会和总商会一律停止活动听候整理,成立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并代行原商民协会和商会的职权。此时,国民党中央也意识到必须统一商人团体才能结束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纷争,上海商整会的成立主要就是为了接收上海商民协会、上海总商会(包括闸北商会、南市商会)等商人团体,重新建立统一的商人组织。经中常会批准的上海商整会初拟组织大纲第5条原定“整理完成之团体,定名为上海特别市商会”,(51)而不是上海商民协会,已透露出国民党中央保留商会和取消商民协会的意图。稍后中常会虽又重新修订商整会组织大纲,以“统一团体”代替了“上海特别市商会”等文字,但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这一改变并非意味着国民党中央政策的变化,只是暂时不作明确表示以免引起商民协会反对。上海商整会的工作程序也是按照原有部署进行的,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该会于1929年6月提交的会务报告曾提及商会法是该会整理商人团体的重要依据,“现商会法原则四条已由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希望中央早颁法令,则本会进行更有遵循也”。(5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