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全国商会第九十两次大会记》,《申报》1928年10月26日,第4张第13版。 (35)《工商部长孔祥熙呈国民政府文》,1929年1月,国民党党史馆藏档,政4/54—3。 (36)《工商部订定商会法草案中政会已交付审查》,《申报》1929年1月25日,第3张第9版。 (37)胡汉民:《关于商会法四问题请予明确之解释》,1929年2月,国民党党史馆藏档,政4/54—11。 (38)《关于商会法四问题解释报告书》,1929年6月,国民党党史馆藏档,政4/54—12。 (39)《工商法规研究会初议纪》,《申报》1928年11月1日,第4张第14版。 (40)《全国商联会之两要电》,《申报》1928年11月3日,第4张第14版。此段引文中“我国不应独异”中的“应”字,原报完全模糊辨认不清,系根据上下文内容及放大字形推断,或许有误。 (41)关于陈德征,参见齐春风:《陈德征失势缘由考》,《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 (42)《陈德征对于工商法规之意见》,《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8月27日,第2张第4版。 (43)《冯少山为立法委员事致胡汉民函》,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65页。 (44)《市指委会为擅选立法院委员事警告全国商联会》,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67页。 (45)《六区党部请解散全国商会联合会》,《民国日报》(上海)1928年11月28日,第2张第1版。 (46)参见《民国商联会请愿维持商会及统一民众团体组织函电辑录》,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492—495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