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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商会法的修订及其影响(1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研究》(京)2014年2期 朱英 参加讨论

    (59)王均安曾解释新商会法此条规定说:“商会最为人所诟病之点,即在会员代表之不整,故本法特以明文限制上列四项之人,不得为会员代表也。”他还说明被剥夺公权者,具体是指被剥夺担任公务员之资格、依法律所定之选举人及被选举人资格、入军籍资格、任官立公立学校教职员资格、任律师资格等。(参见王均安编著:《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释义》,第23页)
    (60)《民国总统及国务卿签署公布之〈商会法〉》(1915年12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09页。
    (61)马敏、肖芃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4辑上册,第56—58页。
    (62)《九区党部呈请取消商会法与同业公会法》,《民国日报》(上海)1929年8月6日,第2张第4版。
    (63)《湖南全省商会联合会快邮代电》,1929年9月(原件未注明发电时间,根据内容推断),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馆藏档,17—23。
    (64)《实施新商会法指委会简章》,《申报》1929年10月17日,第4张第13版。
    (65)《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诠释·序》,上海:工商部工商访问局,1930年,第2页。赵晋卿后曾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商业司司长,以及工商部驻沪办事处处长、工商访问局局长。
    (66)本段中的引文均出自《商整会呈请修正商会法》,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第646—647页。
    (67)《吉林总商会列举新商会法应修改之三点》,《法律评论》(北京)第8卷第8期,1930年11月30日,第23—24页。
    (68)《地方通信·苏州·总商会力争修改商会法》,《申报》1930年2月7日,第3张第11版。
    (69)《全国商联会呈请修正商会法窒碍》,《申报》1930年1月25日,第5张第17版。
    (70)国民政府对新商会法的制订尽管十分慎重,但仍出现不应有的失误。例如第12条“商会的法人或商店别无同业或虽有同业而无同业公会之组织者”,其中“商会的法人或商店”在字面上令人费解,有商会提出“会”字是否为误,请求鉴核。国民政府文官处呈请立法院审核,得到的答复是:“查商会法第十二条商会的法人或商店,其会字系业字缮写之误”,“自应通饬更正”。《为奉令商会法第十二条“商会的法人或商店”其中会字系业字之误亟应更正仰知照由》,《交通公报》第79期,1929年10月12日,第19页。类似这样的失误,在正式颁布的政府法规中照理是不应该出现的。
    (71)《修改商会法之部批》,《申报》1930年4月8日,第4张第13版。
    (72)《商会法略有修改》,《申报》1930年2月14日,第2张第8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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