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对策虽可一定程度减少推行积谷捐的阻力,但仍有关键问题需要解决。无论如何,积谷捐已涉嫌加赋勒派,违背清廷定制。这是推行积谷捐必须克服的制度障碍。为此,官府努力从清廷政策中为积谷捐寻找依据。 清代前期即屡次要求官员劝民捐输,兴办义仓等善举。在晚清财政困窘的背景下,义仓这类“民捐民办”的备荒仓储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更得到清廷大力提倡。道咸之际江督陆建瀛推行义仓时曾采取按田捐谷的办法,并称此举系由绅耆首先创议,清廷对此表示赞许,并要求各地仿行。这一政策在太平天国战后得到延续。同光年间,清政府仍屡颁诏谕,要求民众捐谷备荒。同治六年十月,清廷谕令督抚“即饬所属地方官申明旧制,酌议章程,劝令绅民量力捐谷,于各乡村广设义仓,并择公正绅耆妥为经理,不准吏胥干预”①。此谕被刊入《户部则例》,以便长期奉行。光绪二年八月,清廷又令各地仿照道光年间丰备义仓成例“劝民遵办,其向有社仓者加意整顿,其未立社仓者赶紧捐储,事成报官,地方官不得问其出入,以杜扰累”②。光绪五年七月,清廷再令各督抚“酌量情形,丰收地方仿照常平社仓之意,饬令民捐民办,一乡中积有成数,各存殷实之户,不准吏胥经手,并毋任稍有勒派,以杜扰累而厚民生”③。 清廷鼓励“民捐民办”仓储的政策为地方官府推行积谷捐提供了理论依据。晚清江苏以积谷捐建设备荒仓储时,多称此举事属“民捐民办”或“民捐绅办”。如青浦丰备仓章程规定:“是仓民捐民办”④。同治七年嘉定县随漕捐钱建成积谷仓,性质属于“民捐民办”⑦。同治年间江阴县开征积谷捐时,称此举“民捐民食,不过暂寄公中,与额外输官之加赋迥别”⑥。同治八年华亭、娄县推行积谷捐时,规定积存款产按“民捐民办”办法管理⑤。高邮义仓章程称:“此项义谷,民捐民办。”⑧ 地方大吏向清廷奏报时同样秉持此说。光绪四年七月,吴元炳和沈葆桢会衔奏称:江苏“仿照道光年间丰备义仓成法,于稔收之年案〔按〕亩捐办积谷,建仓存储,即由本邑公正绅士经管,不假胥吏之手,此盖为民自敛其有余,而仍藏之于民也。”⑨光绪三十三年督抚会衔奏称:“各属现存积谷,皆系民捐绅办。”⑩宣统二年苏抚宝棻称:“苏省自经兵燹,常平官仓业已被毁无存,各州厅县见存积谷,皆系民捐绅办,官为督察,均属义仓。”(11)既然事属“民捐民办”,积谷捐便可视作与加赋勒派无关的“民捐”,绕过清廷不准加赋勒派的制度障碍。晚清时期各种“取于民”的额外加派之所以“皆称捐不称税”,原因恐怕也正在于此。这种“赋外加捐”的做法使得清廷不准加赋勒派的定制被架空,失去限制随意加派的功能。 “民捐民办”的思路对备荒仓储的管理模式产生重要影响。“民捐民办”之仓应由民间自行管理。如清廷旨意所示,“民捐民办”之仓应由“公正绅耆”或“殷实之户”主持。这一政策在江苏得到贯彻。光绪五年署苏藩薛书常制定、并得到督抚同意的积谷章程规定,仓储应“访举廉正富实董事,经理积谷”,董事又称“绅董”,可见其身份多为地方绅士(12)。实际情况也显示,晚清江苏的备荒仓储普遍由绅董主持。如太仓镇洋义仓“遴选殷实公正绅董,岁司其事”(13)。青浦县丰备仓“选董以专责成”,“应于地方遴选公正绅士,分司协理”(14)。高邮义仓“必须选殷实公正之董事分年专管,庶有责成”,并参照育婴堂由“城乡身家殷实之绅富”充任董事的办法,“以经管育婴堂董事兼管义仓”,“分作五班,每班轮值三年,届期交替”(15)。 绅董在仓储管理中发挥着如下作用。一是接受和管理积谷款产。积谷捐等收入“先存县库”,“凡积至三百千以上,即行交董存积”,用于采买积谷和维持仓务。二是负责采买、保存谷物和维持仓务。积谷“由经董采买”,“不涉书吏之手”。积谷进出翻晒事宜亦由“经董”一手经理。折耗均有定规,如超出折耗比率,绅董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6)。三是办理救济。积谷平粜散济等事多由绅董承办。如光绪二十四年青浦县丰备仓举行平粜,即由“经董在仓内设柜开粜”(17)。光绪二十六年春上海县从积谷项下提钱“借给贫农籽种”,此事由绅董在城乡各处设局经办,其中“城局总董”由“总办积谷事务”的绅董曹基善、王宗寿担任(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同治《户部则例》卷一七《仓庾三》,1874年刻本,第30页。 ②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总第274页。 ③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总第782页。 ④(14)光绪《青浦县志》卷三《建置》,第7页。 ⑤民国《嘉定县续志》卷2《营建志》,1930年铅印本,第3页。 ⑥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县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⑦光绪《娄县续志》卷二《建置志》,第5页。 ⑧(15)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一《舆地志》,第35~36,30页。 ⑨光绪《六合县志》卷二《田赋志》,第31页。 ⑩《江督苏抚电奏苏属仓谷实数(南京)》,《申报》,1907年4月30日,第4版。 (11)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六一《市籴考六》,续修四库全书第816册,第403页。 (12)(16)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81、6080~6081页。 (13)民国《镇洋县志》附录《自治》,第18~19页。 (17)民国《青浦县续志》卷7《田赋下》,第14页。 (18)《上海县积谷钱款借给各乡贫农籽种征信录》,1900年刻本,第7~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