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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田赋加派与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变动*(9)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 黄鸿山 参加讨论

    (三)高邮州。雍正年间高邮已设立义仓,后日渐废弛。太平天国战争期间义仓成为驻兵之所,“遂无完宇”。光绪四年下忙起高邮奉令带征积谷捐。次年知州金元烺到任后着手筹复义仓,金元烺捐廉400千,并劝绅富捐资修建仓厫44间。为筹集谷本,高邮“在每年应征熟田银米内,每银一两米一石,各捐钱一百文,按上下忙、冬漕带收,嗣后按年照办”,目标是存足谷30000石及“现钱数千串生息”,此后即可停征,动用缺额后再“接续带征,买补足额”①。至光绪二十二年下忙止,高邮义仓共收钱63428余千,次年起停止带征。光绪三十年正月,高邮奉“藩宪通饬,各属仓谷额数未足,仍照前案带征”,从该年上忙起至宣统三年共收钱29911余千。因得到上述经费支持,高邮义仓积存钱谷颇多,光绪二十六年存谷17697余石,存款不详;宣统三年存谷9500余石,存款12061余千②。义仓本为救灾而设,“仓款非关于施济,不应挪作别用”。其救灾办法之一为义赈,即散放钱谷赈济灾民。如光绪十五年拨谷2972余石接济“湖西水南北贫民”,三十三年拨钱4000千“赈抚湖西灾民”,宣统二年拨钱10000千供作“修圩买种之费”,又拨钱1000余千“资遣饥民过境”。二是举办平粜。光绪二十四年至宣统二年间,高邮义仓共举行6次平粜,其中宣统元年平粜用谷10327余石。三是捕蝻,即在飞蝗成灾前扑杀幼虫,防患未然。光绪二十八、二十九年义仓均有此项开销③。四是补助粥厂。高邮向例冬季开设粥厂赈济贫民,经费“由地方官谕董劝捐”④。因经费不敷,光绪三十年义仓资助粥厂420千,此后援以为例,闰年再加35千⑤。 
    沿至宣统年间,因“新政繁多”,经费难筹,义仓资产屡经“额外拨借”。如宣统元年拨钱1032千“充自治研究学员赴省学费”,又拨钱252千“缴《蒙学报》费”;宣统元年十月及次年四月,“两次摊日本五校学费”钱669余千;宣统二年支“谘议局建筑公寓摊费”钱276千,筹备自治所所长吴玉堂拨借钱1200千,农会借拨钱400千。武昌起义爆发后,高邮知州姚纪衡创立“卫安营”,招兵自卫,经费多从义仓借拨,“带征所存尽数发充,各典存款源源提拨,数月之间耗本大半”⑥。 
    (四)泰兴县。光绪四年泰兴县知县张兴诗在常平仓旧址建成丰泰仓,并将咸丰年间设立的盐裕仓并入办理。为筹集谷本,泰兴规定于丰年带捐,“征正课每两带捐一百文,芦课每两带征五十文”。收成六分以上即可举行,积谷一万石后停捐。据光绪十二年出版的《泰兴县志》记载,丰泰仓有存典谷本4500千,原盐裕仓积谷969余石,并续购谷5030石。丰泰仓章程规定,积谷及存典谷本专备本地救灾及仓务开销,外地不得借拨,其他公事亦不准挪用⑦。宣统二年丰泰仓尚有谷5953余石和钱38147余千,次年两次办赈,“放谷罄尽,提拨钱亦一万余千”。清末学堂、教育会、劝学所、自治所、选举事务所等也均借用丰泰仓款产办理,民国成立后“无复归还”⑧。 
    以上四地中,太仓镇洋和青浦为苏属州县,高邮和泰兴为宁属州县,其积谷捐推行及备荒仓储建设实态应可反映江苏全省的一般状况,从中可见两个共同特征。
    一是积谷捐均由官府征收赋税时带征,即强制统一征收。同治年间多为按亩摊捐,光绪四年后纷纷改成“随粮带捐”,即按田赋数量加派。这一变化表明积谷捐的强制性有所增加。按亩摊捐容易遭到抵制,同治年间华亭、娄二县推行积谷捐时曾说:“向来带征杂款,每于正串内加盖红戳,以期简便。华、娄积习疲顽,上年带征刘河、松河工费,即于正串加戳,奈民间完漕者多不完捐,漕款一清,正串不能不发,以致河工一项欠数累累,无从清算。”⑨即按亩摊捐时民众尚可用只完漕不完捐的方法加以抵制。而改为“随粮带捐”后,因田赋多以制钱计数征折,积谷捐遂捆绑于正赋,难以剥离。如宣统二年上海县规定,每石漕粮征钱8692文,其中粮价7500文,工费、脚费1052文,积谷100文,自治经费40文⑩。在税、捐一体的情况下,民众不完捐即意味着不完税,事属抗赋,抵制难度极大。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捐和税的差别越来越模糊,捐已向附加税转变。时人对此已有认识,光绪三十二年张謇即指出:“积谷带征一项,即日本地方附加税。”(11) 
    二是尽管各地多有积谷款产专供本地救灾的规定,但积谷款产仍常被挪作军饷、兴学、自治、团防等其他用途,这类现象在晚清江苏普遍存在。光绪二十六年江督刘坤一便称,江苏各属多有“将粜出谷价挪作别用,延不归还,迨经勒追,始终罔应”之弊(12)。清末新政期间,因新政需费繁多,挪借积谷款产的情况更为常见。光绪三十四年出任宁藩的樊增祥曾批评道:“本司莅任之初,见各属凡有公用,率请在积谷项下开支,一若此款并非备荒,专为地方官作协饷也者”。仅江都一县历年挪借未还的积谷款项便达22900余千(13)。但挪借积谷款产已是清末江苏的通行做法,且得到督抚批准。如光绪三十二年苏省学务处“拟请饬办积谷捐钱,以一半提充处中学务经费”,得到督抚批准(14)。同年,江南自治局呈文江督,要求宁属州县“仍仿照江宁府属办法,于积谷项下每地丁银一两带收钱二十文,漕米一石带收钱四十文”,大县每年筹洋1200元,次县每年筹洋1000元,“目前作为研究员学费,将来即永为地方自治专款”,亦得到江督同意(15)。这类事例说明,积谷款产的使用权仍由官府掌控,实际上已成为地方官府的重要财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④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一《舆地志》,1883年刻本,第29~30页;卷七《善举志》,第35页。
    ②③⑤⑥民国《三续高邮州志》卷1《食货志》,1922年刻本,第78、80、85,81~83,82,83~85页。
    ⑦光绪《泰兴县志》卷八《建置志三》,1886年刻本,第1~2页。
    ⑧民国《泰兴县志续》卷3《建置志》,“中国数字方志库”抄本,第1页。
        ⑨光绪《娄县续志》卷二《建置志》,1879年刻本,第5页。
    ⑩《上海县规定粮价》,《申报》,1911年1月12日,第2张第3版。 
    (11)《张殿撰请免提苏属积谷款仍留各地方办学议(代谕)》,《申报》,1906年12月30日,第2版。 
    (12)《札查积谷》,《申报》,1900年6月14日,第2版。 
    (13)樊增祥:《批江都县禀》,《樊山政书》卷20,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1742页。 
    (14)《苏省学务处札各属文(为带征积谷捐改充学务经费事)》,《申报》,1906年7月16日,第3版。 
    (15)《自治局移拨经费(南京)》,《申报》,1909年1月28日,第2张第2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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