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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田赋加派与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变动*(7)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 黄鸿山 参加讨论

    (二)积谷捐在江苏的全面推广
    同治七年丁日昌要求苏属推行积谷捐时,曾尝试向宁属推介此法。他批阅泰州呈报的社仓章程时,便向其推荐苏松一带“按照田亩多寡,分别忙、漕,随正带征”的筹本办法,并抄发青浦县章程供其仿照①。但在宁属推行积谷捐须得到江督首肯②。曾国藩之后出任江督的马新贻未明确反对积谷捐,江阴县在曾国藩离任后“复请带征”积谷捐,便得到马新贻批准③。所以在马新贻任江督时,宁属个别州县曾试办积谷捐。如同治八年兴化县筹办积谷时试行按田捐谷之法,每亩收谷3斤④。
    但同治九年七月马新贻被刺后,曾国藩又回任江督,宁属的积谷捐随即沉寂。曾国藩病逝后,继任江督的刘坤一和沈葆桢对田赋加派均持反对态度。约在光绪元年,刘坤一在批文中指出:“按亩摊捐,与加赋无异,本多流弊,岂可视为常例?”下令除“已经议定捐收各案应毋庸议外”,“以后毋论何项工费,不得再行勒派,以恤民艰”⑤。沈葆桢任江督时曾致函苏藩勒方锜,要求其制止苏属开征“田捐”、筹集华北赈灾经费之议,称:“用兵且禁加赋,若以恤邻而科派农氓,未免轻重倒置”,“如官场中有持此议者,望极力止之。此端一开,将援案者伊于胡底!”⑥应与历任江督反对有关,积谷捐在光绪四年前始终难以在宁属推广。
    光绪二年起,华北的山西、河南诸省发生严重灾荒,死亡人口在一千万上下,人称“丁戊奇荒”⑦。在救灾过程中,备荒仓储废弛的后果充分暴露,引起清廷高度关注。光绪三年八月上谕称,近来灾荒频仍,民生困苦,正因积储太少,“以致一遇歉岁,民食即虞匮乏”,要求各级官员“讲求积谷事宜,以为未雨绸缪之计”⑧。光绪四年二月清廷又令各地将常平仓买补足额,“社仓义仓,所以济官仓之不足,并著劝谕绅民,次第兴举”⑨。在各省备荒仓储废弛的大背景中,江苏苏属由于早已推行积谷捐,谷本较为充裕,积谷成绩格外引人注目。光绪四年初,署河南巡抚李鹤年和刑部侍郎袁宝恒会衔上奏,称苏属“各州县建置义仓,积谷备荒,或存现谷,或存现钱,约共一百万石有奇”,要求借拨其中三分之二供河南救灾急用⑩。
    华北灾情也给江苏敲响警钟。光绪四年五月苏抚吴元炳札称,因粮食储备不足,晋豫灾区曾发生“有钱而粮难购运,或粮到而人早饿毙”的惨状。鉴于此,他令苏属有钱无谷的州县立即建仓购谷,已有存谷者亦须增加储备,并限定“文到五日内”禀复办法,仓廒建设于本年六月内一律完工。为筹集经费,苏属自本年下忙起“仍一律带捐积谷”,宁属亦“一律照办”,即要求江苏全省普遍推行积谷捐(11)。次年吴元炳又规定“大邑必须积存四五万石,即小邑州县亦必须积至三万石”,明确规定州县的积谷定额(12)。在灾况警示下,原本反对田赋加派的官员态度有所变化。江督沈葆桢原本明确反对按亩摊捐,但光绪四年七月他已与吴元炳会衔上奏,称“按亩捐办积谷,建仓存储”的做法属于“民自敛其有余而仍藏之于民”,已“劝谕绅富,认真举办”(13)。督抚意见统一后,积谷捐在江苏全省范围内得到普遍推行。光绪十八年,苏抚刚毅一度要求积谷足额的州县停止带捐(14)。但此后存谷出现缺额时,仍多以积谷捐补足。光绪二十四、二十五年间,江督刘坤一称,面对江苏仓谷动用过多的现实,“惟有督饬各就情形,乘时带捐钱文,多储谷石”(15)。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江督端方通饬宁苏各属,“所有随粮带捐积谷一项,自应循照旧章办理,务期多多益善”(16)。宣统二年苏抚宝棻制定的《苏省整顿稽察仓谷章程》规定:“以后每年将忙漕带征之款,仍以七成购谷,三成存典。”(17)
    由于得到积谷捐支持,江苏备荒仓储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光绪二十六年江督刘坤一称:“江苏各州县地方,随粮带征积谷,办理多年,均已积成巨数。”(18)相较而言,苏属的积谷成绩好于宁属。宁属“地瘠民贫,仓储多未足额”,“亟宜递年带征,以为有备无患之计”;苏属“积储虽多寡不等,要皆实存在仓,亦有钱谷并存者”(19)。光绪三十三年三月督抚会衔电奏称,宁属多个州县积谷因救灾动用无存,其余21州县共存谷120250余石和杂粮1700余石,“存款钱文尚不在内”(20)。苏属25州县有谷在仓,共积谷三十二万数千石,存款数目不详。电文中特别声明:“苏省常平官仓兵燹后被毁无存,各属现存积谷,皆系民捐绅办”(21)。此处“民捐”即主要指积谷捐而言。积谷在救灾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光绪二十四年春夏间,“苏省米价腾踊,各处遏籴,民生竭蹙,人心惊惶”,苏抚奎俊“通饬各属,酌提积谷平粜”,民情遂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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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丁日昌:《泰州详奉饬举办社仓遵议章程请示由》,《丁日昌集》卷八○《抚吴公牍四十五》上,第769页。
        ②光绪二十一年张之洞曾说:“江苏省向章,江宁藩司所属各府县由总督主政,江苏藩司所属者由巡抚主政。”可见宁属之事需总督同意(张之洞:《江苏办理捐借并无抑勒片》,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五日,《张文襄公全集》卷三七《奏议三十七》,续修四库全书第510册,第719页)。
    ③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④民国《续修兴化县志》卷3之5《食货志·仓储》,1943年铅印本,第1页。
    ⑤《府宪札饬》,《申报》,1876年3月9日,第3~4版。
    ⑥沈葆桢:《沈文肃公牍》之《督江十》,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第4辑第4册,九州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368页。
    ⑦李文海等:《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因光绪三年(丁丑)和四年(戊寅)的灾情最为严重,有“丁戊奇荒”之称。
    ⑧《清德宗实录》卷五六,光绪三年八月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76页。
    ⑨《清德宗实录》卷六八,光绪四年二月下,第47页。
    ⑩李鹤年、袁宝恒:《河督李奏会筹请截留漕粮及借拨米谷捐款折子》,《申报》,1878年3月30日,第3版。
    (11)吴大根:《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卷一《前编补遗交代事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690页。
    (12)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81页。
    (13)光绪《六合县志》卷二《田赋志》,1884年刻本,第31页。
    (14)《详定陈谷粜变并杜钱款私挪章程》,《江苏省例四编》光绪十八年“藩例”,清刻本,第3页。
    (15)刘坤一:《筹办积谷片》,欧阳辅之编:《刘忠诚公(坤一)遗集·奏疏》卷三○,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417页。
    (16)《江督札各属文(为购补仓谷事)》,《申报》,1907年12月2日,第3张第2版。
        (17)《苏抚奏定苏省整顿稽察仓谷章程》,《申报》,1910年5月30日,第2张第2版。
    (18)《札查积谷》,《申报》,1900年6月14日,第2版。 
    (19)刚毅:《奏查江南保甲团练积储折》,光绪二十五年五月初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故宫文献编辑委员会编:《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2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4年版,第864页。 
    (20)《江督苏抚致军机处电(查复宁属仓谷实数)》,《申报》,1907年4月25日,第3~4版。 
    (21)《江督苏抚电奏苏属仓谷实数(南京)》,《申报》,1907年4月30日,第3~4版。 
    (22)《吴抚德奏为通饬各属筹办积谷情形折》,《申报》,1899年1月23日,附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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