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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田赋加派与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变动*(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 黄鸿山 参加讨论

    二、太平天国战后江苏积谷捐的推行过程
    江苏的备荒仓储体系在战争中遭到全面破坏。光绪四年苏抚吴元炳称:“江苏前遭兵燹,旧时仓谷久已扫地无存,即完善地方亦多动缺。”①出于备荒救灾的需要,战后各地纷纷复兴仓储,并推行积谷捐筹集谷本。战后江苏积谷捐的推行过程大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同治五年至光绪四年,积谷捐在苏属州县出现和逐步推广,此为局部推行阶段;第二阶段从光绪四年至清朝灭亡,包括苏属和宁属在内的江苏全省普遍推行积谷捐,此为全面推广阶段。
    (一)积谷捐在苏属的局部推行
    苏州是战后江苏最早筹办积谷捐的地区。同治四年冬苏州绅士呈请官府,要求“捐谷备荒”,次年正式举办,每亩捐谷一升,折钱25文,此为积谷捐。又因苏州府长洲、元和及吴三“首县”的县学文庙毁于兵燹,为筹集重建经费,另按亩劝捐25文,此为文庙捐。两共每亩捐钱50文,以五年为期,“剔荒征熟,并十亩以下自业免捐”。捐务原由绅士主持的丰备义仓负责,至同治六年正月共收钱2000余千,成效不佳。丰备义仓“无从催缴,工程呈请移县办理”。续收钱2400余千,因经费有限,绅士又呈文苏藩丁日昌,建议将此款专供县学文庙。原定“十亩以下免捐”的规定“恐有趋避,未能画一”,改为不论田产多寡,一律每亩捐钱50文,于同治六年上忙“随征办理”,“只捐一次,不复以五年为期”。丁日昌认为所议“均属妥恰”,但“一忙带收五十文”民力有所不支,要求改为上下忙、冬漕各捐25文。得到此款支持后,三县县学文庙于同治六年十一月启工兴修,至七年四月“已逾一半工程”②。太仓、松江等处也有类似做法。同治五年太仓直隶州及其附郭镇洋县“议捐积谷”,每亩“随漕带征”钱5文,州县共收钱3414余千③。同治六年苏松太道应宝时令上海县知县叶廷眷“议捐积谷章程”④。上海议“照完漕米例,每额一斗加捐米一升,即于串尾注明,随漕带纳;如系折漕,收钱悉照官价,每斗若干加捐每升若干”⑤。即在征漕时加收10%的积谷经费。此举因江督曾国藩反对,暂未举行。
    善后过程中推行的包括积谷捐在内的各种额外加派曾激起争议。同治四年吴江籍内阁学士殷兆镛和常熟籍给事中王宪成向清廷“陈奏江苏横征暴敛之害”⑥。其矛头所指即为苏抚李鸿章推行的厘捐、亩捐等事。殷兆镛奏称:“苏州前年亩捐四斗,上年民间收租一石,捐钱八百余文。”清廷指出:“江苏被贼蹂躏最深,新复地方疮痍未起,正宜休养生息,以纾民力,岂容不肖官吏肆行朘削,重困吾民”,令李鸿章“严密访查”和“严行禁革”⑦。殷、王二人还对李鸿章展开猛烈抨击,称其“不闻德政,惟闻厚敛”⑧。或与此事有关,同治五年八月署苏藩王大经曾发文禁止亩捐。他指出,亩捐系“万不得已之举,未便视为常经”,“倘各属以按亩派捐有案可循,每遇地方公事,不分轻重缓急,率即援以为请,甚至不候核准,辄议于钱粮串内注明加收。似此罔顾民艰,实与轻徭薄赋之意大相背谬”。要求各属查明亩捐情况,区别对待。为兴修文庙、衙署、监狱等紧要工程而举办、且已经议请征收的亩捐,应在明确征收年限和额度后上报布政司,以便“转详请奏,以毕要工”,“此后再有请摊之事,概不准行,以示限制”⑨。从行文内容看,王大经禁止亩捐的态度并不坚决。他同意举办紧要工程时开征亩捐,实际上已为田赋加派打开方便之门。所以此令未能有效遏制开征亩捐之风,直至江督曾国藩明确表态,情况方有所好转。
    按亩摊捐是曾国藩麾下湘军重要的军费筹集办法。如其奏称:“自楚师入皖,迭复郡邑,各州县支应兵差,款项无出,每立公局,按亩捐钱。以绅士经理其事,民捐民办,从不报销。”⑩但曾国藩认为,亩捐属于战时权宜之策,战后理当停止。同治三年五月,曾国藩指出,安徽淮北以“麦捐”筹集善后经费的办法“断断不可”,“按亩派捐,本属弊政,又新立麦捐名目,则将来有为稻捐、豆捐之说者矣”。此举属“将兴利民之举,而先多方以索民之财,创未医而肉已剜”,实为下策(11)。江苏的田赋加派也遭到曾国藩反对。约在同治六年,江阴县拟援引上年“随漕征收捐款”旧例,自七年上忙起“分忙带收”文庙衙署修建经费。曾国藩批道:“查亩捐名目,初因军兴支绌,不得已而为之,其实即是加赋,而数且过之,群知其为敝政也”。江阴办法实属“变易亩捐面目”,且随漕征收的性质更加恶劣,“随漕即是加漕,公然冒不韪之名”。遂下令禁止所有田赋加派,“其现在议准之随漕带收经费以及别样名色,仿照亩捐租捐之数,无论何属,概行严饬停止,以纾民力”。约在同治七年初,法国主教郎怀仁照会苏松太道,指出苏常等地修建文庙时“按亩派捐教民之田”,“与教规有碍,未能遵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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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吴元炳:《奏为遵旨筹办积谷折》,《申报》,1878年10月8日,第4版。
    ②潘遵祁:《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卷五《积谷章程文庙谷捐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551~4553页。
    ③民国《镇洋县志》附录《自治》,第18、20页。
    ④同治《上海县志》卷七《田赋下》,1871年刻本,第30页。
    ⑤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县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⑥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四九《征榷考二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16册,第279页。
    ⑦李鸿章:《陈明租捐丈田淸理民房情形片》,同治四年六月初一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奏稿》卷九,续修四库全书第506册,第108页。
    ⑧李鸿章:《复奏殷兆镛等条陈江苏厘捐折》,同治四年六月初一日,《李文忠公奏稿》卷九,续修四库全书第506册,第104页。
    ⑨《不准摊派亩捐》,同治五年八月,《江苏省例》,清刻本,同治五年之“藩例”,第1页。
    ⑩曾国藩:《报销皖省抵征折》,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六,续修四库全书第501册,第454页。
    (11)曾国藩:《批颍州府李守文森禀拟淮北善后事宜十条》,《曾国藩全集·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31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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