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闻报后再次强调:“按田派捐,即与加赋无异”,严饬各属停止①。积谷捐亦在曾国藩禁止之列。同治六年上海县拟“随漕带纳”社仓谷本,曾国藩认为,社仓应“劝有余之户,听其乐捐若干”,上海办法“似与加赋无异,于古法既属不合,于民情必多不愿,断不可行”②。曾国藩三申五令之后,苏属额外加派之风遭到遏制,如上海县积谷捐便暂停举行,苏州府三首县已开征的文庙捐也陷入停顿,“各户等均观望不缴,势难催追”③。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曾国藩调离江苏为止。 同治年间先后出任江苏布政使、江苏巡抚等职的丁日昌则是积谷捐的积极提倡者。同治五年苏州府三首县开征的积谷和文庙捐便得到其批准。曾国藩下令禁止亩捐后,他还出面向曾国藩陈情,要求准许三首县继续征收,以便文庙工程顺利完工④。至同治七年八月,即曾国藩调任直隶总督的次月,时任苏抚丁日昌通令苏属举办积谷⑤,令苏藩“督同府县,会商绅董,仍照常平社仓之法,或筹备闲款,或按亩带捐,一俟新谷登场,即可采买存积”⑥。此令虽提出“筹备闲款”和“按亩带捐”两种筹本办法,但考虑到当时财政困窘的现状,“筹备闲款”根本无法落实,只有“按亩带捐”尚属可行。因此,此令的实质就是要求举行积谷捐。这一意图后来进一步明朗。同年十一月,丁日昌批阅青浦县积谷章程时指出,青浦拟定的“按田起捐”和“随漕带收”的筹本办法“均属妥洽,应准照行”,要求各属“一体参酌仿办”⑦。除丁日昌外,同治年间历任苏松太道、江苏按察使、署江苏布政使等职的应宝时也是积谷捐的支持者。同治六年,尚在苏松太道任上的应宝时已要求上海、南汇等县筹议按亩摊捐积谷经费事宜⑧。同治十一年,署江苏布政使应宝时又令宜兴、荆溪二县将积谷捐的征收办法由“分派图董,按亩收缴”改为“随漕带收”⑨,明确表达对积谷捐的支持。 在丁日昌和应宝时的大力推动下,同治七年后苏属州县纷纷推行积谷捐,积存钱谷不断增加。同治九年苏属积谷已达数十万石⑩。同治十三年五月苏抚张树声称:“苏省举办谷捐已历多年,积存钱谷为数颇钜。”(11)光绪四年三月苏抚吴元炳称,苏属“仿照道光年间丰备义仓成案,于丰收之岁按亩抽捐,建仓存谷”十余年来,“酌量民力,时办时停”,苏州府积谷8万余石,松江府积谷14万余石,常州府积谷10万余石,镇江府存钱2万余千,无存谷,太仓州积谷4万余石,此外“各属存钱数亦相等”(12)。积谷最多的江阴、青浦等县已有谷3万余石,少者不过数百石;太湖、溧阳等处有款无谷;亦有丹徒、丹阳等州县尚未办捐(1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③潘遵祁:《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卷五《积谷章程文庙谷捐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552~4553、4553页。 ②⑥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积谷征信录》之《宪扎〔札〕》,《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④曾国藩:《复丁雨生中丞》,《曾文正公书札》卷三三,续修四库全书第1538册,第698页。 ⑤丁日昌批阅宁属泰州呈报的社仓章程时称:“江南苏松各属,前经本部院饬……悉令按照田亩多寡,分别忙、漕,随正带征。”可见丁日昌此令系对苏属发布(丁日昌:《泰州详奉饬举办社仓遵议章程请示由》,《丁日昌集》卷八○《抚吴公牍四十五》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769页)。 ⑦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中国荒政书集成》第9册,第6061页。 ⑧同治六年应宝时令署上海县知县叶廷眷“议捐积谷章程”。另据陈其元载,同治六年其任南汇县知县时,应宝时“出义仓章程若干条示余”,陈其元调任青浦后,遂根据应宝时所示章程“集众议,议按亩使输米一升”(同治《上海县志》卷七《田赋下》,第30页;光绪《青浦县志》卷三《建置》,1879年刊本,第6~7页)。 ⑨林达泉:《同治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江阴县积谷征信录》之《县谕》,《中国荒政书集成》第6册,第4254页。 ⑩丁日昌:《奉贤浮销仓谷经费欠解漕项行司查办》,《丁日昌集》卷七二《抚吴公牍三十七》上,第702页。 (11)《盘量积谷通饬》,《江苏省例续编》同治十三年“藩例”,清刻本,第5页。 (1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70页。 (13)吴大根:《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续编》卷一《前编补遗交代事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68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