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平天国战争以前积谷捐的源流 积谷捐在晚清江苏普遍存在,指为积谷备荒而推行的田赋加派。宣统年间编印的《江苏宁属财政说明书》称,“积谷捐”属“就地筹捐”项目之一,“此捐历年已久,大都亦于钱粮串内带征数十文、一二百文不等,用以买谷储仓,以防荒歉”①。《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备荒经费”条下亦载,此“系各属漕粮项下带征之款,即积谷经费是也,向归绅董经理,征起钱文或购谷存仓,或发典生息,随时斟酌办理,因地制宜,用裨荒政”②。 但积谷捐并非自晚清始。清代前期江苏备荒仓储建设中已有类似做法。康熙中后期任苏抚的宋荦为备荒起见,“议以民田每亩捐谷二合,存为积贮”。雍正初年江苏奉旨推行社仓时,再度仿宋荦成规,令民众“趁此完纳漕粮之时,每亩改令捐米二合,随漕捐输”,“即以此存为社仓”③。此令得到执行。如镇洋县“社仓始于康熙雍正年间,诏令田亩随漕捐社谷二合,听民愿输”④。“随漕捐输”号称“听民愿输”,苏抚张楷亦称此举“无借端勒索之弊”,可是其由官府征收漕粮时带捐,已具有额外加派的色彩,与康熙帝颁布的“永不加赋”之令有所抵触⑤。雍正帝对此已有认识,曾反复强调不准勒派社谷。雍正二年两湖规定正赋一两“加纳社仓谷一石”,雍正帝认为:“是何异于一两正赋外,加收四五钱火耗耶?”要求加以改正⑥。同年雍正帝复准,地方官劝捐社谷“务须开诚劝谕,不得苛敛,以滋烦扰”⑦。雍正六年二月上谕再次强调:“社仓捐谷听民自便,不可绳以官法。”⑧应与雍正帝态度有关,江苏一度禁止随漕带捐积谷。雍正七年苏抚尹继善奏称:“其常平社仓捐谷一项,原系劝民乐输,而近来竟随漕勒收,亦一并饬禁。”⑨ 但在停止“随漕勒收”后,备荒仓储失去稳定的谷本来源,仓务停滞不前。雍正十二年苏抚高其倬奏称,积谷“改为劝捐”后成效不佳,建议恢复随漕带捐,“在百姓纳成石之粮,仅增升合之米,实毫无所累,而统计约算,通省一年即可得米十余万石之储。若行之数年,则江苏储备有资,实可有益”⑩。此议得到清廷批准,高其倬随即通令各属:“每亩劝谷二合,折米一合,通行捐积”,“自雍正十二年为始,晓谕粮户,随漕劝捐,米谷归入社仓”(11)。金坛、桃源、武进、阳湖、震泽、南汇等县均曾奉行此令(12)。随漕带捐的恢复,说明清政府为促进仓储建设,对勒派之禁有所放松。①宁属清理财政局编:《江苏宁属财政说明书》,桑兵主编:《续编清代稿抄本》第99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乾隆帝即位后,清廷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明令禁止各种强制捐输。雍正十三年十月,即位不久的乾隆帝指出,各省奏报的捐输虽称事属民众“乐善好施”,实际多系官员勒捐,“竟至抑勒诛求,计家资之丰约,定捐输之多寡。甚且假公苛敛,中饱侵渔。名曰利民,而适以病民”。要求此后善举捐输由民众自行呈报,不准勒派,“倘有官吏勒派,该督抚失察并有徇庇者,均照例分别处分”(13)。同年十二月和次年三月,乾隆帝又两次禁止按亩摊派水利经费(14)。此后江苏再度停止随漕带捐积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苏属清理财政局编:《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桑兵主编:《续编清代稿抄本》第99册,第603页。需说明的是,清代大部分时间内,江苏分设江宁、江苏二布政使,分驻江宁、苏州两省城,江宁布政使简称“宁藩”,其辖区简称“宁属”,包括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和通、海二直隶州。江苏布政使简称“苏藩”,其辖区简称“苏属”,包括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和太仓直隶州。江宁布政使的直接上级是同城的两江总督,简称“江督”,江苏布政使的直接上级是同城的江苏巡抚,简称“苏抚”。为简便起见,文中提及相关地区和职官时常以简称代之。 ②《江苏巡抚张楷奏折》,雍正三年十一月六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号:402011122。 ③民国《镇洋县志》附录《自治》,1918年刻本,第18页。 ④陈锋指出,清廷“永不加赋”之令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如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及乾隆、嘉庆、道光各朝历次用兵时均曾加征田赋。但此令仍对限制随意加派起到一定作用,各朝“对田赋的加征比较避讳,田赋加征的范围与地区均有所限制”(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页)。 ⑤《清世宗实录》卷一八,雍正二年四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4~305页。 ⑥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户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49页。 ⑦《世宗皇帝上谕内阁》卷六六《雍正六年二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5册,第16页。 ⑧尹继善:《厘剔漕事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六《户政二十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604~1605页。 ⑨《苏州巡抚高其倬奏请筹行随漕劝捐之法以实储积折》,雍正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605~606页。 ⑩民国《重修金坛县志》卷4《赋役志》,1926年铅印本,第9页。 (11)民国《重修金坛县志》卷4《赋役志》,第9页;乾隆《重修桃源县志》卷四《田赋下》,1738年刻本,第19页;道光《武进阳湖县合志》卷十一《食货志》,1843年刻本,第1页;乾隆《震泽县志》卷三○《经略三》,1746年刻本,第12页;乾隆《南汇县新志》卷四《户口志》,1793年刻本,第8页。 (12)《清高宗实录》卷五,雍正十三年十月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9~240页。 (13)彭元瑞:《孚惠全书》卷四《减除旧额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4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7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