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元年江督赵弘恩称:“自元年为始,常平社仓一概停止捐输。嗣后倘有需储备之时,听民乐输,不得仍前随漕完纳,亦不得拘定数目,以从民便。”① 乾隆元年废除随漕带捐后,清廷仍鼓励民间捐助积谷,但已改用较为柔性的奖励措施。如乾隆三年至四十六年间,清廷为增加常平仓储额,曾推行“纳谷捐监”政策,民众可以捐谷换取监生头衔②。田赋加派已不再是备荒仓储合法的谷本来源。乾隆《户部则例》显示,各种备荒仓储的谷本来源均非田赋加派。如常平仓“遇有赈济案内动用缺额,州县即动支正项买补”③。社仓由“地方官劝谕绅衿士庶,随其所赢,听出粟麦存贮,务期岁有加增,毋庸定额”④。义仓“凡商人捐谷,听其乐输,随时贮仓,务期岁有加增,毋庸定额”⑤。这些规定得到一定程度的执行。乾隆中期各省常平仓便完全由财政支持⑥。 当然,制度不完全等同于现实,清廷禁令很难彻底杜绝强捐现象。但可以确定的是,乾隆朝以后积谷捐这类强制摊派已属违例,难以公开普遍推行。乾隆六年二月苏抚徐士林奏称,江苏社仓建设成绩不佳,原因之一是“劝捐之事非可法绳,限数即属勒派,差催更滋扰累”。为促进社仓建设,徐士林拟按劝捐成绩对官员进行考核,“察核捐谷多少,以为殿最”。此举虽规避勒派之名,但其对官员施加压力,最终仍难免产生“勒派”之实。乾隆帝对此有着清醒认识。他批道:“此则仍宜酌量,若属员皆务多捐为最,保无勒派之事乎?”⑦否决了徐士林的设想。 沿至道光年间,江苏的积谷捐又出现复兴迹象。道光年间江苏屡遭重灾,为备荒起见,道光十四年江督陶澍颁布《劝设丰备义仓告示章程》,在辖区推行丰备义仓。义仓积谷应由民众自愿捐输,“每年秋收后,各量力之盈绌,捐谷存仓,出者毋吝,劝者毋勒”。但陶澍特别强调:“至若悭吝之徒,难与图始,必当曲为开导。俾知有备无患,安贫即所以保富。倘有匪徒借端肆闹,无知逞臆刁难,则本部堂此示,即可录存捐谷簿册之首,以为凭信。国法森严,弗任扰累。”⑧可见所谓的自愿捐输仍然具有一定强制性。以此为背景,部分州县推行义仓时又采取按亩摊捐之法,如句容县规定“业田一亩捐谷二斤”⑨。这类做法并未得到清廷认可。陶澍奏报的句容义仓按亩捐谷的办法便遭到清廷批驳。户部称,义仓应“听其乐输”,每亩捐谷二斤已是“着〔著〕为定额”;且“按亩征租,即与正供无异。一经假手胥吏,或且浮收勒折,致滋流弊。事属勒派加征,与例不符”。要求“仍令遵照定例,听该商、富各自量力乐输,随时贮仓,以申好义之忱,而杜抑勒之弊”。批驳意见得到道光帝同意⑩。 咸丰帝即位后,鉴于各地灾荒频繁,又要求各地兴复社仓。道光三十年三月,应御史黄兆麟之请,刚刚即位的咸丰帝颁布上谕,要求“各州县按照里数酌设社仓,劝令富民捐输米石,以备积储”(11)。江督陆建瀛复奏称,社仓废弛已久,江苏“人颇好善,每多公捐谷石,积储公所,以备荒歉”,“立法各有不同,统名曰义仓”。义仓在上年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凡有义仓地方,实资补助”。他已饬令各属建设义仓,“向有义仓者则劝谕绅董,先将粜价赶紧采买归仓,其无义仓者亦俱设法劝捐兴办”。为筹集谷本,武进、阳湖等县“绅耆首先创议,除有力殷富情愿多捐义谷者听其自便外,仍各按各乡每田一亩,酌捐谷一、二、三升不等,汇储公所。即以此乡之谷,留备此乡之用,悉遵社仓成法变通办理,不事抑勒,不涉官吏,公举一乡一村众所信服之人专司出纳”。陆建瀛令江宁知府将此办法刊发各属,以便仿照办理,称待“各属报齐,再行奏请训示”(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乾隆《南汇县新志》卷四《户口志》,第8~9页。此处称发文者为江督赵国麟。乾隆《上海县志》卷四《田赋四》(1750年刻本,第59~60页)亦有类似记载,但称发文者为江督赵弘恩。经查《清代职官年表》,时任两江总督应为赵弘恩。 ②和卫国:《乾隆前期纳谷捐监研究》,《明清论丛》第7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400页。 ③④⑤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二八《仓庾》,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卷三○《仓庾》,第247页;卷三一《仓庾》,第251页。 ⑥魏丕信著,徐建青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157~158页。 ⑦《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乾隆六年二月下,第979页。 ⑧陶澍:《劝设丰备义仓告示章程》,道光十四年,陈蒲清主编:《陶澍全集》第6册,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320、322页。 ⑨⑩陶澍:《署句容县劝捐义仓出力官绅暨捐户请奖折子》,道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陶澍全集》第4册,第402、402~404页。 (11)《清文宗实录》卷五,道光三十年三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0页。 (12)陆建瀛:《查复江苏保甲社仓情形折》,卢靖编:《陆文节公(建瀛)奏议》卷五,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01~20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