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得到清廷赞许,咸丰元年九月上谕称,江苏推广义仓“已属办有成效”,令陆建瀛“即饬各属,按照所定章程,广为劝导,实力奉行,毋得日久生懈”①。此后江苏遂公开推行按亩摊捐之法,筹集义仓谷本。如咸丰元年署娄县知县刘郇膏“奉制军札饬,劝设义仓,积谷储备”后,遂“因丰备之遗,仿田捐之法”,规定“无论业田佃田,一律起捐,每亩以一升为率”②。 陆建瀛奏报的义仓筹本办法与此前陶澍所奏办法并无本质区别,均属按亩摊捐。刘郇膏便认为按亩摊捐系“因丰备之遗”,即继承了陶澍丰备义仓的做法。但陶澍的奏报遭到清廷批驳,陆建瀛的奏报却得到清廷赞许,二者命运大相径庭。这显然与清廷政策转向有关,表明在财政困窘、无力为备荒仓储提供经费支持的背景下,清廷再度放松“勒派”之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陆建瀛显然吸取了此前陶澍被驳的教训。他强调此事由绅耆主动创议,且“不事抑勒,不涉官吏,公举一乡一村众所信服之人专司出纳”,即按亩摊捐属于民间自发自愿的行为,且义仓由民间管理,属于“民捐民办”的慈善机构,不存在加赋勒派之嫌。这一策略收到成效,清帝上谕称,陆建瀛推行的义仓“系由民间公正绅耆自收自放,不涉官吏之手,无抑勒侵蚀等弊,最为善政”③。按照上谕精神,只要由“民间公正绅耆自收自放”,不涉官吏之手,按亩摊捐亦属“善政”。由后文可见,陆建瀛的这一成功策略在太平天国战后仍被屡屡沿用。 太平天国的战火蔓延至江苏后,积谷备荒工作暂时搁置。但在筹集军费的过程中,按亩摊捐的做法屡见不鲜。如咸丰三年里下河地区创办“亩捐”,次年推广到扬州、通州各属,“按地亩肥瘠、业田多寡,分别抽捐”,每亩收钱20~80文不等④。咸丰十一年松江府“公议田捐章程”,每亩收钱360文,用于举办团练及供给府县公用⑤。咸丰年间苏州、常州等处“有按亩捐输制钱百文之说”⑥。同治二年淮安亦有“新办亩捐”⑦。这类举动虽有违清廷不准加赋勒派的定制,但面对军费开支浩大、财政入不敷出的现实,清廷只得允许各地自行筹款。战争接近尾声时,清廷曾要求停止加派。同治三年四月上谕称:“现在皖北肃清,江苏境内亦将剋期底定,亟宜厘定成规,以为长治久安之计。查厘捐一项,有碍正赋,应请将从前粮捐、亩捐、草捐、花布捐等项概行禁止”⑧。但为筹集善后经费,田赋加派仍广为流行。如江督曾国藩所言:“迨军务渐竣,各州县又借善后为词,官绅别无筹画,动辄按亩派捐。”⑨这为战后积谷捐的复兴埋下了伏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③《清文宗实录》卷四三,咸丰元年九月上,第601页。 ②刘郇膏:《太仓丰备仓库章程》,清刻本,第1、第2~3页。 ④乔松年:《遵旨查办亩捐片》,咸丰十年正月二十六日,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11页。 ⑤姚济:《小沧桑记》,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311页。 ⑥《清文宗实录》卷二○二,咸丰六年六月下,第187页。 ⑦李鸿章:《复吴仲仙漕帅》,《李文忠公朋僚函稿》卷五,续修四库全书第155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页。 ⑧《清穆宗实录》卷一○一,同治三年四月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14~215页。 ⑨潘遵祁:《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卷五《积谷章程文庙谷捐附》,《中国荒政书集成》第7册,第455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