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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田赋加派与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变动*(1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 黄鸿山 参加讨论

    五、余论
    在财政困窘的背景下,晚清江苏建仓积谷时普遍推行积谷捐,以田赋加派的办法筹集积谷经费。在推行过程中,官府主动调整策略,将强制带征的田赋加派称作“民捐”,并要求地方绅士参与仓储管理。其目的是为备荒仓储博取合法的“民捐绅办”或“民捐民办”之名,以绕过制度障碍和减少推行阻力。但所谓“绅办”其实多属“官督绅办”,备荒仓储仍由官府掌控。
    “官督绅办”模式的兴起,反映出晚清基层社会管理格局的变动趋势。在清代中期的备荒仓储体系中,不乏地方绅士参与义仓、社仓等“半民间”仓储管理的事例。但从积谷数量看,备荒仓储仍以官办的常平仓为主①,说明官府仍是仓储管理事务的主要承担者,绅士参与仓储管理的范围较为狭窄。而随着晚清“官督绅办”仓储的兴起,地方绅士更加广泛地参与备荒仓储的管理事务。按照宣统二年苏抚宝棻“苏省自经兵燹,常平官仓业已被毁无存,各州厅县见存积谷,皆系民捐绅办,官为督察,均属义仓”的说法,清末江苏所有的备荒仓储都采用“官督绅办”模式,管理事务均得到地方绅士参与。“官督绅办”的模式在晚清时期颇为流行。时人观察到,晚清地方公益事业多为“官督绅办”,所谓“今夫一郡一邑之中,有若义仓、若积谷、若书院、若养老、若育婴、若济贫、若恤孤以及凡百公私善举”,多由董事“为之稽出纳,司考核,经营缔构,井然秩然”。董事“大抵由地方绅士公举,有司既给予照会,遇事则咨询之,斟酌之”②。即在“官督”的前提下,晚清地方绅士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扮演着较此前更为重要的角色。
    以往学界已观察到晚清绅士广泛参与地方事务的现象,认为这代表着“绅权”的扩张。王先明在总结各家成说的基础上指出:从太平天国军兴时期开始,地方大吏有意识地借助士绅力量与太平军抗衡,“官为绅用,以绅为主”的团练局随之出现,开启了士绅阶层“绅权体制化”和“士绅权绅化”的进程,“权绅”逐渐成为地方权力的主体。这一趋势在清末新政和地方自治中得到强化,绅权进一步走向合法化和制度化,权绅成为地方公共组织和权力机关的占有者③。换言之,晚清以来的地方权力已从官府向绅士转移。
    这种看法显然有其合理性。晚清江苏绅士纷纷担任备荒仓储“绅董”的现象,便可视作绅权兴起的具体表现。但需要补充的是,备荒仓储的“绅办”其实属于“官督绅办”,绅士的权力并不能过高估计。而且,这一现象亦属推行“积谷捐”的副产品,是官府为减少赋税加派阻力而主动调整统治策略的结果。因此“绅办”备荒仓储的普及,还具有责任转嫁的特性。清代中期的备荒仓储体系以官办常平仓为主体,意味着官府承担备荒仓储建设的主要责任,需投入大量财政资源。而晚清“绅办”仓储则多由强制征收的“民捐”支持,说明官府已将备荒责任转嫁至民间。苏抚宝棻“苏省自经兵燹,常平官仓业已被毁无存,各州厅县见存积谷,皆系民捐绅办,官为督察,均属义仓”之说,亦表明清末江苏“民捐绅办”的义仓已完全替代官办常平仓的功能。官府由此减轻了财政压力,民众负担却相应大为增加。换言之,备荒仓储的“官督绅办”建立在“民脂”的基础之上,若从经费来源的角度看,“官督绅办”又可称作“民捐绅办”。
    “民捐绅办”模式及其责任转嫁的特性在清末举办的地方自治中得到继承。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清廷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地方自治“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可见地方自治仍采取“官督绅办”或“官督民办”的管理模式。地方自治负责的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公共营业等事,均需经费投入。但官府财政并不予以支持,宪政编查馆奏报地方自治章程时便称:“地方自治既不能动用国家正款”。地方自治须自行筹款,经费渠道有“本地方公款公产”、“本地方公益捐”及“按照自治规约所科之罚金”三种。这与备荒仓储建设中“民捐绅办、官为督察”的做法基本一致,可视作这类做法的延续和扩展。从章程内容看,地方自治负责的地方公益事业即包括“义仓积谷”在内。公款公产“以向归本地方绅董管理者为限”,显然包括之前“民捐绅办”的积谷款产④。所谓“本地方公益捐”,按照苏州城厢自治筹备公所的解释,“以强制征收者为限,如积谷带征、串捐、清道、路灯、救火等捐之强令按年派纳者皆是”⑤。“积谷带征”便是积谷捐。从实际情况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江苏“民捐绅办”的备荒仓储已被纳入地方自治范畴。据宣统元年七月苏抚瑞澂奏报,苏属举行地方自治时清查的“绅董旧日管理之公款公产”中便包括“义仓积谷”⑥。由此可见,官府推行地方自治亦有减轻财政负担的考虑。
        了解“民捐绅办”模式的责任转嫁特性,对理解晚清的社会冲突现象不无裨益。按照晚清以来“民权即绅权”的观念⑦,绅权大张的现象代表着民权勃兴,是近代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表现,理应受到民众欢迎。但实际情况却是,随着清末新政及地方自治时期绅权的不断扩大,民间的反地方自治和绅民冲突事件却层出不穷,愈演愈烈⑧,呈现出绅权越大、民怨越深的吊诡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亦是“民捐绅办”的内在逻辑使然:“绅权”往往建立在强制“民捐”的基础上,绅权的扩大即意味着民众负担的加重。不堪重负的民众奋起反抗,自在情理之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据魏丕信统计,乾隆三十一年前后各省的常平仓储谷数量均超过“半民间”的社仓、义仓。具体到江苏而言,常平仓储谷1271857石,两淮盐义仓储谷475850石(魏丕信认为,两淮盐义仓亦属官仓),社仓储谷323751石。参见《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163、168页。
    ②《论董事》,《申报》,1901年11月29日,第1版。
    ③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④《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6、728~729、738页。
    ⑤《自治公所订定选民入册释疑简则(苏州)》,《申报》,1909年9月19日,第2张第3版。
    ⑥《苏抚瑞澂筹办地方自治折》,章开沅、刘望龄、叶万忠编:《苏州商会档案从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7页。
    ⑦王先明:《论“民权即绅权”——中国政治近代化历程的一个侧影》,《社会科学研究》1995年第6期。
    ⑧清末反地方自治及绅民冲突的具体情况可参见魏光奇:《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下的“绅权”膨胀》,《河北学刊》2005年6期;杨涛:《晚清江苏民变中的反地方自治现象探析》,《史学月刊》2007年6期;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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