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一书有许多新颖独到的理论认识,如对“二重客体”(“历史客体”和“史料客体”)说的充分阐述、特别是科学地区分“历史存在”和“历史客体”,又如关于历史认识主体意识结构诸要素及其关系的论述,迄今都无人能出其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一个显著的史学现象是,关于历史认识主体意识结构,理论历史学研究者在涉及这个问题时,一般都只是援引《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一书中的说法,而不再去做有失卮酒的画蛇添足性叙说。对于该书诸多理论创见的评论,不是区区一篇小文所能够完成的。在这一部分,本文仅就书中确立的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检验标准的“历史之真”标准说,略加申述。 历史认识是否具有可检验性?如果具有可检验性,那么检验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检验?这些都是历史知识学研究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历史认识是否可能、历史知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历史学学科性质等的重大问题。如果历史认识不具有可检验性,那么它的客观的真理性和历史学的科学性,甚至历史知识的可靠性,或者说历史知识能否作为人类一种知识形态,就都无从谈起。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知识学研究中,虽然致思的路径和阐释方式不尽一致,但中国学者一般都肯定历史认识是可以得到检验的,并且一般都根据据称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实践是检验认识的客观真理性的标准这一基本观点,⑦认为检验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的标准是社会实践。在坚持社会实践标准的同时,学者们一般都承认,由于对象化和主题化为历史认识客体的“历史存在”(“此在”之“过去存在”、“曾在”)的过去性、独一无二性、不可重演性,由于客体本身的范围的变化和主体对其加以认识的方式的不同,由于历史认识的阶段性、层次性和必须以“史料客体”为中介这一特殊性,由于历史认识过程和历史认识结果中主体意识渗透的不可避免性——因此,社会实践标准施行于历史认识检验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基于这种认识,在探讨过程中,学者们一般都在坚持社会实践标准和社会实践检验形式的同时,提出了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检验的其他标准和形式;并且一般都承认历史认识检验和历史认识的客观真理性一样具有相对性,检验形式具有多样性或多层次性。分歧主要表现在:社会实践标准是不是检验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的唯一的和最终的标准,是不是最基本的检验形式?如何处理社会实践标准和检验形式与其他检验标准和检验形式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检验标准和检验形式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社会实践标准在“历史认识论”(历史知识学)中的特殊体现?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时又牵涉到了对真理观、实践观、价值观等一般性哲学问题的认识。 概括而言,在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的检验标准问题上,目前中国历史学界主要有社会实践标准说、“时代—现实”标准或时代序列标准说⑧、“史料、文物、文献、遗迹”标准说⑨以及《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一书的作者提出的“历史之真”标准说等几种代表性观点。在社会实践标准说中,又因实践观的不同和对社会实践标准在检验历史认识时的特殊性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代表性的看法有:现实社会实践标准说⑩、“社会实践和史学实践”根本标准说(11)、“直接社会实践和间接社会实践(史学实践)”标准说(12)、“史料—科学认识总体—社会实践”多重层次标准说(13),等等。(1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