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历史之真”根本无须像人们日常所理解的那样“自动跳出来”,也无须任何人一厢情愿地去掌控它。它就像一棵迎客松,源始性地且本真性地岿然屹立在那里,笑容可掬地迎接着来自四面八方的历史认识者和各种不同的历史认识进入它的存在境域,自动地去接受它的公正裁判。发出“历史之真”到底是什么这类形而上学式的疑问的人,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生存情态所致,或者是把自己屏蔽在自身历史性存在之外的结果。只要在历史存在学上承认实际性历史存在本身的存在,就不会对“历史之真”标准的可行性产生丝毫的怀疑。 第二,“历史之真”检验不是一步所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代人所能够完成的,甚至是永无通达之可能的,而仅只是一个一步一步地,通过一代一代的历史学家的历史认识活动而不断地往前推进,从而通达实际性历史存在并与其相遇的无限运动过程。这是一个(本真性或实际性历史存在)“袭来”和(对象性历史认识)“进入”共属一体的运动过程。倘若这个运动过程结束,或者说一项历史认识达到了“历史之真”标准,那么这项历史认识就宣告彻底终结了。 第三,在“历史之真”标准面前,任何一个历史认识主体,任何一项历史认识,都是被动的被检验者,都只能听命于它的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之真”根本就不是什么受动者,相反地,它是主动者、授动者,历史认识者却是受动者。在历史认识检验问题讨论中,学者们强调长期以来被严重忽视了的历史认识个体的主体性,这并没有错。但是,如果把这种主体性不恰当地套用到历史认识检验领域,那就喧宾夺主、甚或反客为主了,就混淆了历史认识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和历史认识检验领域里的主—客体关系。在历史认识活动和过程中,历史认识者这一主体无可怀疑地是“主”,但是一旦进入到对主体的历史认识进行检验的领域,“主”就变成了“客”,是被检验者,而“历史之真”是“主”。在历史认识检验中,历史认识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统统都转化成了客体,都变成了“历史之真”这个唯一的“主”(主体)对其加以检验、裁决的对象性客体。因此,在对待“历史之真”标准、甚至在对待历史认识检验问题时,不能把历史认识活动和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简单地、不假思索地搬用到历史认识检验领域。 第四,反对者认为“历史之真”本身是历史认识或历史学研究的主题性对象,这种看法严重混淆了不同意义域中的“历史存在”和“历史客体”概念。“历史之真”就是历史存在学上的实际性历史存在,是历史的本真性存在;在历史知识学上,它是历史认识终极的、潜在的客体(相对于现实的历史认识客体而言)。但是,这种提法并不科学。因为在历史认识主体与实际性历史存在之间建立起被主题化和被对象化的认识关系之前,实际性历史存在还不能被称作历史认识的或历史研究的对象性客体,而只是前认识和前理论的“此在”(有生命的个人存在)本身的源始存在方式及特性。实际性历史存在只有在被主体设定、选择为认识和研究的主题化对象之时,它才转渡成为“历史客体”;然而,一旦转渡成为历史认识主体对象性关系中的客体,那么它对于实际性历史存在来说,亦就不再是作为实际性历史存在的历史存在本身了,而是转渡成为日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实际性历史存在即“历史之真”检验的对象性客体了。诚然,如反对者所说,实际性历史存在是“史学认识的客体之源”,但它终究不直接就是“史学认识的客体”;二者之间存在着非主题化与主题化、非对象化与对象化、前理论与理论,即海德格尔意义上的存在与存在者的“存在学差异”。竭力否认“历史之真”标准说的学者所说的“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史学主体加以认识之后才能给出说明”的东西,是“历史客体”,而不是本真性地存在着的实际性历史存在或“历史之真”。把实际性历史存在与历史认识客体混为一谈,甚至等同起来,不仅在量的方面无限地扩大了“历史客体”概念的外延,而且在质的方面抹杀和忽视了历史认识客体与历史认识主体的相关联性。[31] 然而,在理论历史学研究中,这种混淆和等同却是一种近乎顽固而又普遍的现象。在本文作者看来,正是这种严重混淆,导致了人们对包括历史认识检验标准问题在内的历史知识学上许多问题的模糊认识;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混淆,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理论历史学研究的深入——基本概念的内涵和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都尚未搞清楚,又如何去把研究向前推进?理论历史学研究,包括历史知识学研究,终究是一种运用概念才能进行的理论思维和思想活动。概念既不清晰,又如何能够在思维中去准确地、科学地把握思维的对象或思想的实事?又如何严格地、科学地使用概念去道说自己的思想成果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