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曹伯言和刘泽华、张国刚几乎同时提出了史学实践标准说,而阐述较为充分的则是刘泽华、张国刚。李振宏把吴泽、曹伯言的史学实践标准说作为典型,认为持这种说法的学者,没有对史学实践与社会实践这两种不同的实践形式进行区分,而是简单地类同起来,把社会实践对一般理论认识的检验作用,简单武断地赋予“史学实践”。殊不知,史学实践是很不同于社会实践的,它不是一种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而仅仅是一种精神活动,是一种观念的运动,是人类认识活动之一种。如果把史学实践当作历史认识的检验标准,那只能是用今天人们的历史认识去检验以往人们的历史认识,和上边批评的时代序列说犯有同样性质的错误。[2]271-272 第二,“历史之真”标准是在历史存在学和历史知识学双重前提和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在李振宏看来,“历史之真”检验标准的确立,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也不是简单套用实践标准所能确立的,而是在“历史本体论”(历史存在学)和“历史认识论”(历史知识学)这双重的前提和基础上确立起来的。首先是历史存在学的前提和基础。他指出,历史认识“首先[必须]承认历史过程、历史事物的客观实在性”。其次是历史知识学的前提和基础,即从上述历史存在学认识前提出发,在历史知识学上,就是要承认“历史客体[具有相对地]独立于史家主体意识之外的客观性”。他指出,不同时代的历史学家无论是从自己的时代出发去认识历史,还是从自己的主体意识结构出发对历史进行特殊的测度,都不能改变“历史客体”因其来自“历史存在”而具有的客观实在性。只要承认这两条,那么就势所必然地会得出“历史之真”是检验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唯一标准的结论。[2]272-273 通过上述批评和对历史认识检验标准的历史存在学、历史知识学前提的规定,李振宏把“历史之真”确立为检验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他所说的“历史之真”,就是作为一般性观解境域的实际性历史存在,亦即人们日常所说的“客观历史”本身。他说:“检验历史认识的标准是‘历史之真’。只有历史本身才有资格充当这个标准,只有历史本身才具有这种权威,而且只有树立这样一个检验标准,我们才能避免掉入唯心主义的陷阱,给历史知识的确立奠定客观性的基础。”“由于历史之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就有可能一步步去接近它。同时,由于历史之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也就为检验一切历史认识树立了唯一的客观尺度。历史认识的真理性程度,就是它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了历史之真。”[2]273 “历史之真”,亦即实际性历史存在本身,虽然是“此岸的”,但从历史存在学角度来说,它本身具有一度性、不可重复性。鉴此,李振宏承认,“历史之真”的标准是不好掌握的。但在他看来,这只不过是历史认识检验的特殊性之所在,而不是历史认识不能用“历史之真”标准来加以检验的根据。[2]27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