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之真”标准说提出以后,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学界对它持以沉默的态度,只是进入到新世纪,才有个别学者开始以疑惑的目光注意到这独树一帜的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检验的标准说。例如,有学者一方面把“历史之真”标准说列为历史哲学史上的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另一方面又提出了如下两个疑问:“‘历史之真’即客观历史本身能自动地检验历史认识的真伪性吗?‘历史之真’这一根本的标准与它的具体表现形式(社会实践的检验、社会化石的检验、证据的检验)是怎么联系起来的呢?”[25]207有的学者则根本否认“历史之真”标准说的意义,认为:“所谓‘历史之真’无非是指客观历史原貌,即‘自在的历史’,它只能是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是史学认识的客体之源。至于‘历史之真’到底是什么,又何以如此?正需要史学主体加以认识之后才能给出说明。它是受动者,不会自动跳出来说明自己,也就不可能跳出来充当别人对它所作认识的‘裁判’。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论:‘真理总是相对于现实的对象而言的,无对象的真理不存在……一切历史事实要获得真理的生命就必须在当下的实践中获得自身的现实性。’史学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单靠已成为过去的‘历史之真’而不与‘当下的实践中’的认识主体相联系,是无法解决任何问题的。那样的‘历史之真’无异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30]李振宏很荣幸地与哲学伟人黑格尔站在一起,哭笑不得地获此殊荣。 本真性地存在着的实际性历史存在本身能否充当检验历史认识客观真理性的标准,早在李振宏提出“历史之真”标准说之前,吴泽、曹伯言等人就已经提出过质疑,并明确地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但是,简单地否定不等于问题的解决,一如否认历史存在不等于历史本身就不存在。而且,在否定论者之中,特别是大凡坚持社会实践是检验历史认识的标准的学者里,事实上他们提出的主张和“历史之真”标准说之间并不存在着本质性差别。无论是“现实的社会实践”“今天的社会实践”“当下的实践”,还是“过去的社会实践”“历史的社会实践”,甚至“未来的社会实践”,难道不是“历史之真”吗?难道不就是实际发生的历史过程或历史存在自身的本构性内容吗?历史存在学和历史真理观前提相同,怎么就会产生如此相互排斥的关于历史认识检验标准的看法呢? 当然,这不是没有思想根源的。根源有二:其一,绝大多数历史学者长期以来持有一个近乎顽固的偏见,即认为被主题化了的对象性的历史认识客体就是实际性历史存在本身,从而混淆了“历史存在”和“历史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存在学差异。其二,始终不能从知识学上的实践标准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迷信现实的社会实践标准,把它看作是万能的,所以,即便已经发现了这一标准在历史认识检验中的特殊性、局限性、非唯一性,也还是不敢越雷池半步,也还是要生搬硬套地把精神活动等同于作为知识学(认识论)的标准的实践,也还要用“最终的”(他们所理解的,亦即“最后的”)、“归根到底的”等定语来为自己并不恰当的说法打圆场。 毋庸讳言,“历史之真”标准用以检验历史认识,本身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真正解决,不可能在历史知识学上实现,只有在历史存在学上才有望赢获解答——但这不能成为否认“历史之真”标准的理由,相反,它恰恰是推动人们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且予以解决的起点。其中最让人感到困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实际性历史存在本身,亦即“历史之真”,怎样履行它的检验职责?这个问题的确不那么容易解决。但是,在能够解决之前,不妨换一种运思方式来观解“历史之真”标准在历史认识检验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同时反思一下自己的思维定势是否在某个地方出了差错。 对于李振宏提出的“历史之真”标准说和否定者的反对意见,本文作者的基本理解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