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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香港”(1868—1887)问题再解*(10)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 毛立坤 参加讨论
 
        2.典型案件详解
    KHS号民船走私案、WCL号民船逃税案、(1876年)粤方(假)谍报员敲诈香港华商案三桩案件,
    或曾引发有关各方的激烈争执,或曾产生过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有必要加以详解。此外,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也曝出很多与走私和缉私相关的秘闻,这些秘闻所反映出的内幕场景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封锁香港问题的认识。
    其一,KHS号民船走私案。
    这是一桩颇为典型的民船走私案。涉案船主一度将水搅得很浑,令旁观者真伪难辨,莫衷一是。不过在调查过程中案情得以逐步澄清,走私真相也大白于世。
    1874年3月,该船从台湾淡水港载货驶出,在当地已缴纳过厘金等税费,后在驶至香港附近的鲤鱼门水域时被粤方缉私船拦截,因船主无法出示统税单据,故该船被押往广州处置。案件当事人倪明亭指出,台湾属福建省管辖,从不设海关的淡水港载货驶往香港只须缴纳厘金,不须缴纳出口税,船只行驶途中可经停厦门,若货物不拆包,则无须在厦门缴纳任何税费,这种贸易方式已延续了七八年之久。倪明亭指控粤方横生枝节,以船主不能出具统税单据之类的理由在香港周边水域(尤其是英属水域)拦截查扣由台湾驶往香港的船只,最终导致该船连同所载船货被没收后变卖。他虽然提请港府出面交涉,但具体负责交涉事宜的广州领事罗伯逊则有意偏袒粤方,致使此案不了了之。他最终认定,粤方此举的真实目的乃是迫使原先驶往香港开展贸易的民船改赴广州进行贸易①。港府大律师海勒也颇为关注此案,他认为,代理此案涉案人出面向港府提出交涉请求的赖兴是香港的一位德高望重的商人,此类商人是按照香港当初辟为殖民地之际所发布的自由贸易宣言来港经商的,这份宣言承诺港府有责任保护这些商人的权益不受侵犯。而对于驶入香港水域的船只,港府当然有义务加以保护。此际粤方公然在香港水域查扣民船,已可等同于海盗劫掠,罗伯逊就此案进行的交涉完全是敷衍了事,粤方就此案所做的答复也令人很不满,案件的处理过程极不公正②。
    案发后,当事人与缉私员司各执一词,罗伯逊感到有必要召集双方当事人当庭对质。可KHS号民船当事人始终不愿赴广州当面与粤方缉私员司对质③,理由是他担心一旦到了广州就会被粤方投入监狱;随后其代理人又声称强令当事人亲赴广州对质,恰恰暴露出粤方查扣民船的不正当性④。在KHS号民船当事人迟迟不赴广州对质的情况下,粤方最终将其船货变卖;其代理人又辩称在船货已被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各级官员瓜分的情况下,再令当事人赴广州对质,这种做法纯粹就是一个骗局。种种迹象表明KHS号民船当事人企图将水搅浑,借机诬陷粤方⑤。
    清政府早有明文规定:船只从不设海关的港口驶出,如欲驶往香港,可先驶往邻近设有海关的口岸缴纳关税,然后便可驶往香港。台湾船只一般均会经停厦门,缴纳关税后再驶往香港。这条规定已实施多年,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可当事人在提请港府出面交涉此案时却只字未提这些规定,而是改换成了其他旨在证明粤方违规拦截民船的证据(如船只是在香港水域被扣),表现出十足的滑头倾向。当事人自称其所在商行有八艘民船常年往来于港台两地运货,且从未申领过统税单据,据此可推知所涉逃税额度巨大。同时,当事人递交给港府的材料和递交给粤方的材料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却又以“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由,拒不赴广州当堂对质以澄清有关事实,恰恰彰显出其做贼心虚的面目⑥。罗伯逊认为,综合各方面的证据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走私案,粤方处理此案的方式并无不妥之处。而令他感到纳闷之处在于,当事人既然不愿赴广州当堂对质,却又提出要粤方赔偿损失的无理要求,他不明白当事人凭什么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清政府从未将自己辖境内(含领水内)的属民管辖权让渡于其他主体,因此粤方在中国领水内打击其属民开展的走私活动实属天经地义。他主张港府别去干预不在香港辖境内发生的那些纯属中国内政的事情,那样会损害中英双方的友善关系。粤方的执法行动没有值得非议之处,也没有得到港府的配合;若港府出面替那些走私者交涉,就会刺激各类欺诈性的贸易活动大行其道,促使走私之风愈加猖獗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2inKtoC.),BPP.Vol.25.,第361~362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七、之十一、之十四》(HKGH,E7,E11,E14inKtoC.),BPP.Vol.25.,第381、383~384页。
    ②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15inKtoC.),BPP.Vol.25.,第384~387页。
    ③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九》(HKGH,E9inKtoC.),BPP.Vol.25.,第376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15inKtoC.),BPP.Vol.25.,第381、383~384页。
    ④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四》(HKGH,E14inKtoC.),BPP.Vol.25.,第384页。
    ⑤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六》(HKGH,E16inKtoC.),BPP.Vol.25.,第388页。
    ⑥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3inKtoC.),BPP.Vol.25.,第378~379页。
        ⑦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1inFOtoCO.),BPP.Vol.25.,第40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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