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锁香港”的起源——涉港贸易活动的走私色彩渐趋浓厚 在香港发展成为大型贸易港之前,粤海关②对经民船运输的货物征税并无太多困难,因为可以通过在始发港、途经港、终点港核发、核验船只的纳税单据来管控民船贸易。但当香港崛起为大宗进出口货物集散地之后,情况就不同了。很多民船从未设税关的汊港载运出口货直驶香港出售,又从香港载运各类进口货直驶汊港卸货。商人搞此类走私活动可偷逃掉多项税赋,导致粤海关的关税收入锐减③。由于整个珠江水系的入海口太多,粤方很难从源头上对走私活动加以防范;同时鉴于绝大多数的走私活动都与香港存在关联,因此粤方除了把香港封锁起来,对进出香港的民船所载的货物实施盘查征税之外,实在没有别的办法来解决由走私导致的税收漏卮④。 1868年两广总督瑞麟知照英国驻广州领事罗伯逊,向他解释了华商民船假道香港走私货物导致粤方税赋流失的原委,并通告对方粤方已就此特立新规,在香港港口东西两处出入口、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区域设立了水上或陆上厘金局,负责对进出香港的华商民船征收厘金,并查缉走私。此举收效明显,以致粤海关监督后来也照猫画虎,在上述区域设立常关税卡,负责对进出香港的民船征收(常)关税。广东盐运使不甘自己的利益受损,也加派船只在香港周边水域巡逻,查缉从香港走私食盐入境的私盐贩子。至此,三股缉私力量相继投入运转,正式建立起对香港的封锁,于是一度颇为猖獗的走私活动很快遭到强力压制。进出香港港口的民船纷纷在上述厘金局或税卡前排队缴纳厘金、常关税等税费并获得纳税单据,如此可确保船只在后续行驶途中免于被缉私船查扣⑤。 1874年,广东官府拟订出一套更为完备的管理涉港民船贸易的办法,在(香港港口)维多利亚湾东西两处出入口航道附近的佛头洲和长洲两个岛屿(属中国所有)上设立固定的税卡,上述三类征税、缉私机构将合署办公,过往民船可在上述税卡报关纳税以取得统税单据。民船在后续行驶途中遇到缉私船盘查时只需出示此单据即可获放行。同时粤方延聘外籍员司驾驶彭超海号蒸汽巡船统一调度指挥粤海关、厘金局、盐运使三个机构名下的缉私船围捕走私船,封锁之势愈加严密⑥。 粤方的上述举动注定会引起港英方面的反对和抗议。这年年底,随着港英方面围绕此事提交的各类材料陆续上报给英国政府殖民地部、外交部等机构,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外交大臣开始关注并过问此事。留存至今的大量往返于港府、英国殖民地部、英国驻广州领事公署、英国外交部之间的信函及其附件,为后人研究粤港双方围绕此事而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下文将分析有关各方在此期间激烈争辩过的六类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陈新文:《“封锁香港”问题研究(1868~1886)》,《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曹英:《两难的抉择:晚清中英关于香港在中国沿海贸易中的地位之争》,《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 ②此机构为粤海关监督下辖的税赋征收机构,其性质为常关;而外籍税务司管辖的广州海关(有时也称粤海关)的性质为海关(洋关)[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7、36~37页]。 ③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reignOffice,Enclosure1inForeignOfficetoColonialOffice.下文同类函件均采用首字母作为简称来标注),BPP.Vol.25.,第393页。 ④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2inKtoC.),BPP.Vol.25.,第435页。 ⑤有学者认为此类封锁香港的行动单纯是为了查禁鸦片走私,对其他类货物走私则并不严究,这种说法显然与史实不符,且有悖于常理。参见陈新文:《“封锁香港”问题研究(1868~1886)》;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HKGH,E5inKto C.),BPP.Vol.25.,第373~374页。 ⑥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2inKtoC.),BPP.Vol.25.,第365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HKGH,E5inKtoC.),BPP.Vol.25.,第37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