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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香港”(1868—1887)问题再解*(8)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 毛立坤 参加讨论

    6.粤方开展缉私行动时拥有多大的权限
    这里要分析的是两类本不应引发争辩的问题,其一是粤方在缉私时能否越界执法,其二是粤方有没有权力拦截非广东省的民船并强行征税。但这两类问题却并不容易处置。
    第一个问题原本无须商榷,清政府当然无权在香港管辖的区域(含水域)内缉私。但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时候也会在一些意外因素(如天气原因)的影响下确实发生越界缉私行为,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一些香港华商认为与封锁相伴的缉私行动基本上都是在香港水域内进行的,因为这一水域是船只驶往香港港口的必经之路,在此缉私如同瓮中捉鳖,而假如在这一水域之外缉私,难度就会增大①。调查委员会也认定了华商的上述说法。而当罗伯逊就此与粤方进行交涉时,粤方表示已三令五申禁止缉私船驶入香港水域滋扰民船,并承诺会进一步核查有关缉私船越界执法的指控是否属实②。
    随着调查的深入,罗伯逊逐步确认了“近乎全部的拦截和查扣民船的行为都是在香港水域发生的”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尽管确实发生过缉私船在追击走私民船的过程中闯入香港水域并查扣船只的事件,但两广总督事后严惩了涉事缉私船的管带和船员。这就说明粤方并不支持此类越界执法的行为,而且此类行为最终经调查坐实者为数不多。此类行为之所以被某些人(特别是走私者)大加渲染,往往是这些人出于“反咬一口”的动机而故意抛出一些歪曲之词和不实之词③。这一点在下文将要述及的KHS号民船走私案中表现得很清楚。
    第二个问题则涉及不同省份乃至广东省内不同征税机构之间的利益争夺。有很多民船从香港载货之后,原拟驶往广东省外的口岸,此类民船同样也会被粤方缉私船拦截,并在被迫缴税(从而获得统税单据)之后方可继续驶往目的地口岸。民船在缴税后获得的统税单据应当视为所有赋税一概缴清的证明,可是当这些船只在驶抵福建等省的口岸之际,又被当地税关勒令再次缴纳相关税赋,其先前在广东缴税后获得的统税单据并不被认可④,甚至连本省海南岛的官宪也不认可船主出具的在省会广州或沿海税卡取得的统税单据,强令商人再次缴税⑤。这就说明粤方在无力充分保障统税单据效力的前提下,强行对外省(及一部分本省)民船征税,的确使部分商人因重复纳税而蒙受损失。
        对此,粤方只是答复船只从外省载货驶往香港,除应(在始发港)缴纳厘金之外,还须按照对外贸易税则在邻近的通商口岸缴纳(对外贸易)出口税。如果这类外省民船只能出示厘金单据而不能出示外贸出口税单据,就足以证明其涉嫌逃税,理应由粤方代为补征⑥。粤方这样操作确实有据可依,后文将通过详解KHS号民船走私案来展示粤方这样做的合理性。至于福建及海南岛等地的官宪不认可统税单据的效力,则是基层官场盛行贪腐之风的典型例证,后文将述及这些基层官员也是一伙妨碍正常贸易活动顺利开展的害群之马。
    通过对以上六类争议问题进行解析,孰是孰非不言自明。诚如罗伯逊所言,香港的存在助长了华人的走私之风,粤方必须设法应对。粤方封锁香港之后,那些习于靠走私牟利之徒处处碰壁,于是便有了无休止的抱怨之声诉诸港府。走私活动是引发粤港双方互不信任乃至失和的源头,有远见者应从大局着眼来维护中英关系的和平态势,而不应从保护某些小团体的利益出发来处理双方的纠纷。从他经手交涉的一些纠纷案来看,几乎每一桩案件的涉案人都在大搞走私活动。港府对贸易活动的保护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对于那些来香港纯粹就是为了搞走私的华商,港府更不应对其滥施保护。这样的保护只会导致粤方选择和港府对着干,使港府的处境更加被动。针对某些人所发出的种种扰乱视听的言论,港府最明智的做法就是置之不理。等这些人意识到他们的“喊冤”“叫屈”之声不再能博得外界的同情之后,就会放弃走私,改而通过合法方式来香港做生意。粤方无疑有权在其辖境内以最有效的方式对民船贸易征税,现行的征税体制有助于解决很多令人恼火的问题,民船在香港附近的税卡缴税之后即可免去很多麻烦,而且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粤方此举旨在扼杀香港在贸易领域所具有的旺盛活力,因此也就不能谴责粤方的此类封锁行动有何不当⑦。罗伯逊的立场最终得到英国殖民地部大臣的肯定,该大臣也认为:当前的事态将香港置于一种保护走私贸易的污名之中,并使有关各方均感恼火;而广东沿海汊港众多,洋面广袤,如果粤方不采取现行的这套制度来打击走私活动,就无以遏制其猖獗的势头,因此粤方在其领水内或外海(公海)拦截并搜查其本国属民的船只,当属一种无可非议的权利⑧。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②④⑥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2inKtoC.),BPP.Vol.25.,第361、365~366、366、367页。
    ③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1inFOtoCO.),BPP.Vol.25.,第399~400页。
    ⑤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四》(HKGH,E4inKtoC.),BPP.Vol.25.,第371页。
    ⑦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HKGH,E5inKtoC.),BPP.Vol.25.,第375页;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1inFOtoCO.),BPP.Vol.25.,第393~398页。
      ⑧(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卡纳封致坚尼地专函》(DS,CtoK.),BPP.Vol.25.,第406~40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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