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粤方基层税吏、缉私员司对贸易活动的危害 内地某些口岸的基层税吏以及一些底层缉私员司同样也难以恭维。1874年9月,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曾联名发布了一份文告,宣称从香港驶出的民船可在位于香港港口东西两处的税卡一次性缴纳完毕所有名目的税赋,并由此获得一份统税单据,凭此单据即可在抵达目的地口岸时免缴任何后续的税赋。这就剥夺了一部分基层税吏借乱征税自肥的机会,于是广东西海岸地区的税吏便拒不执行上述命令,对入港民船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强行征收进口税。此类行为使粤方高级官宪的文告流于形式②。尽管派遣洋员监控缉私行动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部分缉私员司的违规行为;但这种监控不可能是全方位的,在实际操作层面肯定还有一部分小型缉私艇的行动不便加以约束③。时评亦指出:“中国之巡船……所用司役之人未免狐假虎威,借此以饱私囊;是故遇有行船必多方盘诘,逾格需索。”④而且在某些“潜规则”的支配下,粤方也无意于纠正此类底层缉私员司的违规行为。罗伯逊就此与粤方进行交涉时,发现粤方对于加派洋员监控此类员司的建议极为反感⑤。 综上所述,敢于无视上级官宪政令的基层税吏以及脱离洋员监控制度约束的基层缉私员司,构成了除走私者、地痞无赖之外的第三类害群之马。走私者的危害性主要有两点:一、逃避理应缴纳的赋税,在给国库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使合法纳税的商人处境被动;二、违禁品走私活动会严重危及清政府相关专卖制度的正常运转(如食盐走私),甚至会加剧基层社会的动荡形势(如军火、弹药走私)。地痞无赖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掩护走私活动、滋扰无辜民众的日常生活乃至制造冤假错案等等。而一部分基层税吏和缉私员司的危害性则表现为妨碍正常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使从事合法贸易活动的商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四》(HKGH,E4inKtoC.),BPP.Vol.25.,第445~446页。 ②(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toFO.),BPP.Vol.25.,第405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toC.),BPP.Vol.25.,第448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3inKtoC.),BPP.Vol.25.,第452~453页。 ③港府:《奥斯汀致卡纳封专函》(HKGH,AtoC.),BPP.Vol.25.,第415~416页。 ④无名氏:《论香港缉私事》,《申报》,1874年6月24日,转引自陈新文:《“封锁香港”问题研究(1868~1886)》。 ⑤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1inFOtoCO.),BPP.Vol.25.,第421~42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