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统治重心与经济中心位于淮河以北,根基是农耕,江南总体上开发不足。关于北方农耕发展水平,学界却分歧明显。多数学者强调汉代形成了精耕细作农业,标志是牛耕与铁农具的推广,以及赵过的代田法与氾胜之的区种法;①另有部分学者对秦汉农业水平估计较低,认为此时期尚处在耒、犁并用阶段,农业生产尚以粗放为主。②上述看似对立的观点并不矛盾,只是观察点各有侧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疆域内经济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与各地的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复杂经济面貌。选精集萃与以偏概全只会妨碍对秦汉时期历史状况的准确把握。③ 总体上,秦汉时期农耕已是民众主要生计方式,却非唯一的选择。不同地区因环境状况、制度约束与人口数量等因素,农耕水平差别明显,其他谋生方式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民众家庭在四季中农耕与其他谋生方式所费时间、精力亦未必相同。近年河南内黄县三杨庄西汉村落遗址的发现,首次揭露出中原核心区域汉代农田的情况,为进一步深化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要全面把握秦汉经济,除关注各地农耕生产,还不能忽视渔采狩猎活动。析言之,“渔采狩猎”包括捕鱼、采集与狩猎三种,指借助简单工具,投入简便人力直接获得自然界中野生的可食用动植物的活动,是与自播种到收获持续投入人力的耕作生产相对的谋生活动。这类活动秦汉时期依然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内存在,成为田作的补充。 本文将从民众生计角度揭示秦汉北方渔采狩猎的详情与背景,并基于此,进一步思考以农立国传统形成的背景与意义,以及渔采狩猎对认识秦汉时代的意义。 所谓“民众生计”,强调分析的出发点是当时民众家庭如何维持生存,有别于基于国家角度的观察。之所以将研究对象称为“民众”,而非习惯上的“农民”或“小农”,原因在于将民众的基本职责限定在耕织,是春秋战国以来官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与历史结果,不少民众力农并非自愿,“农民”如何形成也是本文考察的内容之一。至于“北方”大体指今汉水及武汉以下的长江以北地区,汉代荆州江南部分以及益州、扬州等地之外的区域,即通常所说的农业发达地区。④ 从民众角度揭示其生计,无法回避史料的基本立场以及由此而来的困难。现有资料主体是传世的正史,其基本出发点是以朝廷为中心,自上而下的俯视,正面描述民众生活的资料有限,同时其基调是强调农耕,⑤其他谋生方式,或是在批评中呈现,或是在反衬中出场,正面叙述不多。因此需要在对有限资料的细致阅读中发现线索,同时参考其他传世文献,并充分利用近年环境考古的成果。 学界涉及此类问题时常常未加辨析地使用“农业”与“经济”概念,不自觉地将其视为一种产业,隐含的是宏观的、总体性的取向,往往无意识地侧重从国家角度俯瞰。现实中民众与国家两者的关注点实有不同,有必要加以区分。 将主题设定在渔采狩猎,则与目前研究状况有关。主流观点将汉代视为精耕细作农业形成时期,除去江南地区,基本不会顾及北方地区渔采狩猎的情况及其意义,⑥使得这一现象长期被忽略,此其一。其二,既有研究除分析农业,⑦亦讨论农民生产与破产后的出路,但关注的多是“弃本逐末”,致力于揭示市场或商品经济与小农的关系,⑧其他谋生方式很少涉及。上述缺失均需要弥补,为此有必要立基史料,加以探讨。 一、秦汉时期的渔采狩猎谋生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有如下规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⑨ 核图版,此条律文分写在四枚竹简上,唯第一枚尾部残断,其余完好且字迹清晰。律文规定了入山林伐木、烧草、采集幼嫩植物、幼小水生、陆生动物的时间,以及禁苑附近百姓在幼兽繁殖期不得狩猎;百姓的狗入苑后根据是否追捕兽各种处理办法。引起笔者兴趣的是这些规定制定的背景,特别是与民众生产生活的联系,以及这些规定被置于“田律”中所隐含的信息。 类似的表述先后见于《荀子·王制》、《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训》、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田律》,以及西汉末年王莽颁布的“四时月令诏条”等,反映古老的自然观念,前人多有分析。如果说类似观念出现在子书与经典中可能更多地体现了人们的观念,而反复见于律令诏条则表明其所规范的行为在现实中的普遍性,不难想见渔采狩猎当时尚是百姓生活的重要内容。为了生存,他们需要频繁地入山林、下川泽,伐木猎物捕鱼,国家要加以节制。自然,从另一角度看,也说明这类资源相对于时人的需求,已显不足,无法承受不加节制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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