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第一次国共分裂之后,国民政府先是出台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又在1931年颁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规定任何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破坏或鼓动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组织集会或社团、宣扬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可以判处15年徒刑、终身监禁乃至死刑。在紧急治罪法之下,戒严地区的军队和剿匪区中由县长和承审员组成的特殊法庭有权处决被告。这成了“保护人权”的最大障碍,也是政治案件中辩论的主题。由于把“危害民国”与反对国民党、三民主义等同,涉及“训政时期约法”以国民党代行中央统治权的规定,由此牵出了陈独秀案中“危害国家与反对政府”的关系之辩。 1932年10月,陈独秀、彭述之等人在上海被捕,次年4月开庭审理,章士钊在为陈独秀辩护时提出陈独秀有思想宣传而无行动,不应以言论治罪,继而指出国家与政府有别,国家是主权在民的国体,以攻击政府机关之言论为危害民国于法理不当,只有如同张勋复辟变更民国国体,才可称之危害民国,而陈独秀宣扬的共产主义与民国宗旨的三民主义实质都是主权在民,并不属于变更国体。因此陈独秀可以说是反对国民党政府而非危害民国,国民党政府实行暴政,自身反而违背了民国宗旨。法庭最后判处陈独秀15年徒刑。 之后在与国民党机关报《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的笔战中,章士钊又强调国民党在“训政”时期是代行国民会议中央统治权,国家主权仍然在国民会议,所谓民国是主权、土地、人民的总和,因此陈独秀鼓吹推翻国民党,并不构成危害民国。 在这个著名的政治案件中,实际上涉及的是国民党以“训政”代替宪政的症结,这一症结同样出现在“七君子”案中。作为律师“保护人权”的最大障碍,《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长期没有废除,只是在抗战期间删去了“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的条文。直到抗战胜利召开国民大会行宪,该法才失效。随即内战爆发,《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颁布,宪政依旧流于虚话。 这是张耀曾、刘崇佑、吴经熊和杨兆龙这些律师最不愿预见的身后事。张耀曾本是民国初年“天坛宪草”的起草者,他既反对民众的激进主义,更对当局的党化教育难以忍受。1933年,国民政府以准备讨论起草宪法为理由,在各行业推行公民宣誓礼,向国旗暨国民党旗鞠躬举手宣誓。张耀曾以为誓词无异于强迫国人投降国民党,却又碍于国难,勉强为之。 1937年6月,张耀曾阅读王世杰所撰“五五宪草”,见卷末提及自己姓名,顿感惭愧,决定全力研究宪法。同年7月8日,张耀曾草拟了宪法意见,并约集建设会同人谈论,主张修改一党专政及总统独裁,不料次日一早得知日军进犯卢沟桥。即使在日军步步进逼的7月19日,张耀曾仍在阅读《宪法学》,无奈战事日日扩大,宪法实施随即搁置。 一年之后,张耀曾在上海“孤岛”去世,宪政梦想付之东流,一生反对的激进主义却有不可遏止之势,一代名律师可谓身后萧条。 刘崇佑同期去世。战火之中,律师业务急剧萎缩,许多律师整年没有收入,只能依赖救济,上海档案馆仍存当时数百名律师申请救济的表格。《律师法》虽然在1941年颁布,但国土沦陷之下难切实际。抗战胜利之后,律师业务稍为复苏,又被内战的鼙鼓声湮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