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彭真在听取“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汇报时提出,“两案”审判要有律师,有律师比没有好。时值新的《律师暂行条例》出台前夕,中国律师制度第三次正式登场。 在当时,给“四人帮”辩护是一件很敏感的事情,由于原定组长的坚决拒绝,责任不期然落在张思之头上。他经手起草了《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报彭真圈阅,其中既标明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却也规定律师“在法庭上不得作无理强辩”,不能否定当事人罪行,只能做一些适当的开脱。此外,司法部还有“不准单干”的规定。为了会见当事人,之后又专门制定了会见须知,其中甚至规定了被告如果提出握手,律师应该拒绝。 在这样的规定和辩护心态之下,张思之和朱华荣律师一起去会见了江青,结果不欢而散。对于这一结果,张思之多年后称“自责终生”:“由于感情上的偏执,没有帮助她去行使一个公民应有的诉讼权利,削弱了辩护权。” 此后,张思之担任了“两案”中被告李作鹏的律师,和同事们一起在法庭上突破了原定框架,为当事人去除了若干罪名,赢得了李作鹏在《律师诗》中“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的评价。“边鼓论”离胡乔木《律师颂》中“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的评价相去甚远,不过却同样道出了当时律师的实情。 “两案”中律师的整体表现令各界满意,律师业似乎一夜回春,到1981年底全国已有法律顾问处1465个、律师5500余人,大约是“文革”前2倍。但《律师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意味着律师并没有真正走出上世纪50年代。 身为国家干部的律师,自然也拥有行政级别。1980年,任继圣从对外贸易委员会法律处调任律师,由于资格老,他的律师介绍信上注明为局级。一次到山西大同办业务,当地四大班子领导全体出动迎接,让“提供法律服务”的任继圣傻了眼。当地的解释是,“你是局级干部,我们大同市委书记才到副局级,按规定要全体迎接。” 在法庭上,“处级律师”马德昌也碰到过低于自己级别的法官,或者就是学生晚辈,自然礼让三分。说起那个“纯真年代”,当时在辽宁省台安县城新入行的律师王力成颇有感慨:“啥叫开庭,就是在办公室,叫开会,被告提过来,有手铐戴手铐,没手铐绑在柱子上,一屋说。中午吃饭,法官伙食费一共四毛,和我们一块吃,也给被告一个馒头,喝点水。不争论,不吵,过一遍就完了。” 但是,在和谐的外表下,律师的手脚也像是柱子上的犯人一样被缚着。李志新曾在北京市宣武区法律顾问处接到一个案子,原告是全国人大代表、一位从台湾驾机起义归来的飞行员,被告是一个骑自行车的小伙子,因为会车时被车灯照射生了气,坐在地上,与原告发生争吵推搡。因为人大有规定要保障代表人身安全,原告又是有影响的人物,小伙子眼看要被判罪。家属跑了两家法律顾问处无人敢接,李志新决定接案,让律师按无罪辩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