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立之后,1912年9月的《律师暂行章程》赋予了律师法定地位,但在1915年的《律师应守义务》中对于律师则增添了“发现律师有扛帮诉讼,教唆供述,虚构事实情事时,应即移付惩戒”的条款。 “扛帮诉讼”是一个从前清法律中直接搬用的名词,之前悬于“讼师”头顶。《大清律例刑律》规定,讼师代人写状,捏造教唆十人以上“扛帮赴京”上告他人重罪如不属实者充军,讼师“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从重论处。只有帮助愚昧之人申冤或者为人写词状完全合乎事实可以不查处。在这样的严厉法条之下,讼师的生存空间非常狭窄,并非正当职业。 意外的是,民国之后的《律师应守义务》不仅照搬了“扛帮诉讼”的条文,还额外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若发现委托人明显无正当理由,仍然继续代理案件,则应由律师担负诉讼费用,并对对立当事人给予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发展了传统社会“贱讼”的思维,令律师界“不胜惊惧”,引发了全国的律师公会大讨论,同时颁布的《律师公费准则》也受到各种批评,却收效甚微。 法条上严加惩戒的一个背景,实际上是此时律师的准入条件设置非常低。《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了国内的法政专业学生取得律师资格需要通过考试,法律专业则可免试任职,不需要实习期。根据学者考证,民国期间由于考试院和司法部在考试权上的争议,从来没有组织过律师资格考试,律师都是根据罗列的免试条件入行的。像曹汝霖、张耀曾这样的前政府总长、国会议员自然可以轻易入行,法官辞职后可自动当律师,一般国内外法政学校毕业生也可免试充任,很多是速成班毕业,甚至买卖文凭,当时的报纸称为“旧日欲发财捐官,今日欲发财捐律师”。 1913年,江苏高等检察厅根据《律师暂行章程》对辖区律师进行清理,失去律师资格者将近半数,可见初期从业者之芜杂。 在这种情形下,民国司法部从1916年开始修订《律师暂行章程》,规定除国立大学外,民办学校的法律学历需要经过司法部、教育部认证,东吴大学、震旦大学即是早期通过认证的国内法政名校,其中又以东吴大学毕业生做律师者最多。此后,又对外国私立大学的学历认证进行了规定。 但在当时从日、美留学归来担任律师的杨荫杭看来,这些措施却并不能改变“文凭贱于粪土,学士多于苍蝇”的现状,反而因为放开了准入名额限制,“直类走妖魔”。在这种情形之下,各地产生了“强盗律师”“茶馆律师”之类的名目。一些不负责任的所谓律师,成为行业初生时的害群之马。 根据学者研究,当时的律师除了收取公费,还有类似“灰色收入”的“谢金”,或财物之类。在北京市档案馆现存资料中,只有极个别的律师因滥收公费被当事人告发遭到惩戒的记载。一份民国15年的案卷,记录了一位律师因为沉溺赌博欠下百元大洋赌账,赖账不还遭到对方上门威胁的案件。如此律师,其职业道德可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