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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名律师们(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财经 newdu 参加讨论

    曹汝霖知道农民理解不了何谓上诉期限,也不明白京城来的“大律师”跟法官有何区别,面对这群跪着不起来的农民,只好敷衍应承,回京后向时任大理院(北洋时期最高审判机关)院长章宗祥建议,以后基层法院在宣读判词后,应当高声向当事人讲明,必须在20天内上诉。如果乡民听不懂上诉的意思,只是当场表示不服,也由法官记录下来,当作已经上诉,再补状子。大理院由此通令基层法院一律照办。这算是曹汝霖和章宗祥联手办的一件方便百姓的好事,却不料在几年后又联合承担了卖国的骂名。
    曹汝霖律师业务的成名之作,是1912年初的一桩太监、妓女离婚案。清末一位叫王月贞的私娼嫁给一位年老出宫的张太监,张太监替王月贞母女偿还了债务,并支付其母300元身价银。民国改元之后,太监地位一落千丈,王月贞随同其母离家出走,带走家中首饰财物,还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聘请曹汝霖代理。王月贞母女因为携钱物出逃,又公然起诉张太监,在新旧交替之际颇受舆论谴责。张太监则要求王月贞归还身价银子、代为偿还债务的钱财以及卷走的钱物,否则不同意离婚。
    在法庭上,曹汝霖依据留日时的法学根底逐条辩护,说明人身不是物,身价银属于买卖人口的非法行为;代为偿债是出于张太监本人意愿,婚后二人财产共有,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亡。对于王月贞出走时携带的财物,曹汝霖认为其中相当部分为王月贞个人使用的衣服首饰,不能全部归还。
    他还指出,财产是私权,而人身自由是公权,因私权而损害公益不符合民国共和体制和法律精神。其中辩论为多数人闻所未闻,大部分被审判官接受,曹汝霖一时炙手可热。
    据记载,在民国元年9月至12月期间,曹汝霖在大理院代理的诉讼案件多达28件,大理院当时受理的刑事上诉案总共37件,其中19件以曹汝霖为被告辩护人。其中虽有章宗祥的私交作用,仍不掩曹汝霖在民国初年律师业务上的开创性地位。
    在与袁世凯谈话中,曹汝霖透露自己律师业务月入达2000大洋,远高于外交部次长官俸。未料,数年后的“五四运动”中,北平律师公会决议若曹汝霖方面请律师,无论出任何报酬一概不接受。如有不遵守决议的,律师公会将“以积极的手段”对付。身为律师界元老的曹汝霖,一时竟落得同行如此嫌恶。
    与曹汝霖成名作“太监案”同时发生的姚荣泽案,是牵动全局的“民国第一案”,有多位律师涉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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