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诸多行业乱象的控制,除了官方的惩戒,更多是依靠律师公会的自治。 民国律师公会的诞生,尚在《律师暂行章程》颁布之前,首创地是在得风气之先的上海。修订后的暂行章程规定,不加入公会的律师不得执业。在北京档案馆藏的民国司法部律师名册上,有不少取得资格却未加入公会的律师,多在一两年后撤销登录。 公会甚为重视律师风纪,除回应《律师应守义务》,规定不得指使当事人捏造和消灭证据,收取公费不能随意加价,不得兼任有薪水的公职外,对律师打广告和雇人延揽业务等活动也进行了限制。 1928年,上海律师公会会员马有略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自己曾经留学日本,历任法部主事和地方检察官、大理院推事等职,新来上海执行业务,将自定的刑事、民事案件收费标准详细列举,分上中下三等人收费,并公布位于爱多亚路纱布交易所的事务所地址。此项广告被人举报,认为律师不同于一般生意人,标明价格内容殊为不雅,将代理人区分为上中下三等更违反了职业道德。上海律师公会认为,马有略违反了公会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事关风纪,要求他立刻停止登载广告。 对律师打广告的限制,从上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越来越严格。 涉及严重违规的会员,律师公会往往经过调查,向司法部门提请惩戒,虽然最终惩戒权力在高等法院惩戒委员会,却也可对成员起到警戒之效,即使是对于“业界大腕”也不回避。 1931年,上海律师公会处理了律师郑毓秀收当事人1000银洋律师费不办案的事件。虽然郑毓秀是早期同盟会会员、留法女博士,官方背景深厚,公会却仍然要求检察厅提请对其惩戒和勒令退会。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对于全国性的律师组织有所忌惮。在《律师暂行章程》中,只规定在各地法院辖区设立律师公会。1919年,全国18处律师公会代表聚集北平,组织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却未获批准,司法部认为与《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不符,对其采取了“不承认不否认”的态度。 第二年底,全国律师公会自行取消,着手组建中华民国律师协会,才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1920年,北洋政府修订《律师暂行章程》,有“扛帮诉讼”字样的《律师应守义务》被取消,相应地在修订后的章程中增加了律师应保证诚实,对于法院或委托人不得有欺骗行为的条款。这和律师公会的自律一致。 1927年7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律师章程》,大体上沿袭了以前的规定。 此时北伐已经大体结束,北洋政府在军人实力操纵下维持的宪政门面,被国民政府的党治训政代替。民族危机加深,南北政治重心易位。在北平律师公会的名册上,1927年2月间,有大量的江浙籍律师退出登录,转赴南方执业。民国律师业迎来情形更趋复杂的成年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