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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名律师们(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财经 newdu 参加讨论

    山阳县令、革命后的民政长姚荣泽受士绅怂恿,枪杀了该县同盟会会员周实、阮式,引起革命阵营义愤,由孙中山下令移交沪军都督陈其美严办。该案引起司法总长伍廷芳注意,力主借助“民国第一案”树立法治标杆,实行陪审制和律师出庭辩护。
    其实早在1905年,在章太炎、邹容由于攻击清朝政权而受审的“苏报案”中,清廷和章、邹双方已经各自聘请律师辩护,但都是外国律师,并且是在租界工部局的法庭上。“姚荣泽案”是第一起由民国法庭自主审理的大案。
    伍廷芳实际上是第一位真正的中国律师。1874年,32岁的伍廷芳自费到英国学习法律,两年后取得律师资格,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取得外国律师资格的人。三年后,伍廷芳回到香港成为执业律师,获委任为太平绅士,曾经代理英国人酗酒后打死华人的案件,促成凶手判刑并为当事人争得赔偿。清廷预备立宪之时,伍廷芳和修律大臣沈家本一起,起草了多部法典,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提出了辩护人制度,却没有机会实行。
    民国之初,年近七旬的伍廷芳被孙中山任命为司法总长,恰逢姚荣泽案,决心把自己亲历过的香港法庭搬到人称“绿林都督”的陈其美治下的上海。
    伍廷芳推荐出任裁判长的陈贻范,1896年赴英国林肯法学院留学,毕业后获律师资格。陈贻范在林肯法学院的校友、曾在英国执业律师的林行规,则受命赴案发地点调查取证,备法庭采用。林行规以后在北平执业,曾担任律师公会会长。担任审判员的丁榕,则是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任命的32名公家律师之一,这是中国本土最早的一份官方律师名单,当时《律师暂行章程》还未出台。加上原告被告双方的律师,可以说,律师思维主导了这起“民国第一案”。
    伍廷芳等人的努力虽然受到陈其美的阻碍,仍旧使姚案按照英美法庭的制度进行了审理,结果却始料未及。法庭判定姚荣泽死刑,陪审团却被姚荣泽的最后陈述打动,决定联名为其申请减刑。此时政局变幻,袁世凯已经就任大总统,孙中山和伍廷芳都已去职,一纸大赦令免除了姚荣泽的死刑。在革命党人眼中,伍廷芳由此成了庇护姚荣泽逃脱制裁的内奸,受到众人声讨,退入书斋研究灵学。
    “独立审判”样本的失败,使得律师在民国的地位变得晦涩起来。
    1912年9月,民国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有了最初的名分,由此成为百年历史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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