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办的最有名的案子,要算涉及老舍《西望长安》原型的李万明诈骗案。这名无业游民在新政权的政审和组织体系里寻找夹缝,通过伪造信件公章等手法,一路骗得农林部行政处长职位。当时刑法阙如,法院觉得按诈骗定罪不够严厉,加了“政治”两个字,判刑15年。因为案件影响大要律师出场,李志新的同事受法院指定辩护,无非按照起诉书走过场。 之前1953年,上海再次得风气之先,成立了“公设辩护人”室,和民国初年同名。此举得以推广全国,归口司法局管理。到了1956年,《律师暂行章程》起草,北京律协筹备委员会成立,在北京前门外炭儿胡同找了个四合院,汲井取水,烧煤取暖,挂起了法律顾问处的牌子。时任市委书记彭真亲发聘书,其人数由“三人行”增长为“十三太保”。李志新按照法律顾问处成立的先后顺序,从第一处到了第二处,在这里遇到傅志人,然后又去第三处,成为马德昌和张思之的同事。 看起来,已届五旬,却又重为“新生事物”的律师职业这时颇受上级重视,人民也异常欢迎。原因是新政权废除旧法庭后,律师成了司法人员中被弃用最彻底的一群。1952年司法改革,破除旧法思想,又专门出台了《取缔黑律师及讼棍条例》,律师名头上加了“黑”字,还不如前清的讼师地位。律师出身的司法部长史良曾两次建议恢复辩护人席位,却落得一纸禁令。1954年《宪法》按照苏联制度写入了辩护权利,民间被压抑了数年的需求释放出来。马德昌回忆,当时业务量不小,除了法院指定,自己找来的人也很多,每月起码有十来件案子,大都是小偷小摸、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的刑事案,民事方面房屋纠纷和离婚案件扎堆。他和张思之办理的多为这样的案件。 和当时的法官一样,律师辩护时也没有多少法律依据,只能手持一个参考本,按照政策和生活常识发挥。《镇压反革命条例》涉及的特别法庭上用不着律师,离婚案实际上是唯一有法可依的案件。不过,现实比“感情确已破裂判予离婚”复杂得多。马德昌办的一桩离婚案,夫妻双方整天打架闹到离婚,女方去男方单位脱光衣服撒泼。张思之代理的外贸部部长助理罗抱一离婚案,时值社会上“打陈世美”,女方搬来全国妇联,试图“依法惩办”男方。张思之奔波数月,试图调解双方,还未有结果,自己先成了右派。该案最终由法院判决离婚,原本前程无量的男方仕途受到影响。 虽然法条阙如,律师们依然尽力想做得专业。李志新曾代理一桩车祸案中案,交通部一辆小汽车在北京丰台撞上一辆手扶拖拉机,拖拉机手头部撞树当场死亡。李志新经过调查和现场取证发现此案另有隐情,事发时对面开来的一辆卡车越过了中心线,汽车司机为避让猛打方向盘,撞到同向行驶的手扶拖拉机。按照常识,责任不能全算在小汽车司机头上,但又找不到对面的卡车。最后法庭采取李的意见判了缓刑。 为了区分交通案件中的责任,李志新等人找老司机调查发现,车以40迈速度行驶时每秒约行11米,而发现险情刹车需3秒钟,因此30米之内发现险情,不能要求司机绝对避免车祸。这样的调研成果也用在了类似的车祸案件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