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西汉初期的吴公、文翁列为“循吏”,是班固之所为,见《汉书·循吏传》,本文后面将有引述。二人的事迹,司马迁不会不知道。但他所记述的“循吏”,却只是春秋时期的五位,是何故也?今按: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引陈子龙曰:“太史公传循吏,无汉以下者;传酷吏,无周以前者,寄慨深矣。”[66]又,清代学者方苞《史记评语》亦言“《循吏》独举五人,伤汉事也”,“史公盖欲传酷吏而先列古循吏以为标准”[67]。他们都结合《史记》中《循吏》、《酷吏》二传来探索司马迁著史立传之用心,给人很大启发,可惜话未说透。我的理解是,司马迁为“循吏”(包括“酷吏”)立传及其寄托感慨,是基于对春秋以来历代吏治的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是表达对汉高后以后特别是对武帝时期“酷吏”“以恶为治”的深恶痛绝,也是对自身不幸遭遇的凄然长叹。如前所论,他对汉初吏治本来是肯定的,却不愿在《循吏列传》中为汉初“循吏”立传,可见其痛切之深、愤激之至,庶几可谓“洪洞县(衙)里无好人”了。另一方面,汉世尤其是武帝时期的那些“酷吏”、恶吏、污吏,从根本上违背了“奉法(职)循理”的为官之道,以恶法残民害民,又何曾受到良法的规范、制约或惩处呢?他们往往不得好死,也只是因为失宠于君,或贪恶太甚,大抵属于“恶有恶报”,并不是良法对他们进行了清算和公正的判决。所以,司马迁将石奢、李离与孙叔敖、子产、公仪休一起列为“循吏”,称许他们能“奉法(职)循理”,依法行事,“坚直廉正,无所阿避”,甚至甘愿以身伏法,从而无论在道义上还是行为上,都与“酷吏”形成了高尚与卑劣的鲜明对照。司马迁的用心,不可谓不深矣。 我们这样解读《史记·循吏列传》,洵足体会和认识到,司马迁所肯定和推崇的“循吏”,正是体现其吏治思想或曰吏治理想的典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