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李离。《循吏列传》云: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36] 此记李离之事称许其法不阿私,甚至以身伏法。最早见于《韩诗外传》,而文字加详,还引“君子”言称许其“忠矣仁矣”[37],又知司马迁录此事有所删节,用意也不在忠与仁,而在“理有法”。“理有法”,也就是“奉法循理”之义。又,《新序·节士》所载此事又比《韩诗外传》为详,只是没有“君子”的评语[38]。 综上,概括司马迁所记各位“循吏”的事迹及其为政特点,实际上表现在施教政缓、导民便民,为政仁德、民之所望,遵奉法理、不与民争利,忠孝仁义、坚直廉正,法不阿私、甚至以身伏法等诸多方面,此即“奉法(职)循理”的具体内涵。 但是,古代有学者提出了一个问题。据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引陈仁锡曰:“汉之循吏,若吴公、文翁,不为作传,亦一缺事。奢、离二人得事,未见为循吏。”②意思是说,司马迁之作《循吏列传》,本该列入汉初的“循吏”吴公、文翁,而石奢、李离二位,依其事迹则不当视为“循吏”。今谓:对这一问题的理解,需结合司马迁的吏治思想来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