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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循吏列传》与历代正史《循(良)吏传》的设置(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华文化论坛》2013年 李大明 参加讨论

    其三,公仪休。《循吏列传》云: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27]
    可以看出,公仪休做到了“奉法循理”:一是不收受礼物,其拒绝馈遗的理由亦合乎情理;二是拔葵出妇之事却做得有点绝,而且似乎不合情理然却是“不得与下民争利”。无论合否,在司马迁看来,皆“奉法循理”之所为也。
    就史料来源而言,检《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始记公仪休拒收遗鱼之事,文字则稍异,而且讲了“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的一番话[28]。这是典型的“法术”言论。而《韩诗外传》记此事(文字亦稍异),则用以证明《老子》“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乎,故能成其私”(按今本第七章文)和《诗经》“思无邪”(按今本《鲁颂·駉》文)之意[29]。《淮南子·道应》记此事,也是用以证明《老子》语[30]。可见司马迁记此事,用意已有不同,是着眼于“奉法循理”。又,《新序·节士》记此事,作“郑相”某某(未具名)所为[31],可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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