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族—国家结构与中国民族—国家的现代形成(1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03:11:42 《天津社会科学》 韩水法 参加讨论
民族—国家的现代性核心就是使其成员资籍普遍地平等化或平等地普遍化的若干基本结构,它们在使得其成员的政治资籍普遍化的同时,也使那些民族或族类的特殊性的核心因素普遍化。综合安德森和霍布斯鲍姆的理论,人们可以概括出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主要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条件。不过,他们的着重点在于解释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非理解和揭示这些条件及其核心内容,即它们构成了民族国家的基本结构,并且保证一个民族—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稳定性。理解这一点,或许要以对一个持久的民族—国家的历史和社会的研究和考察为前提。但是,比较而言,所有欧洲、美洲和其他地区的民族—国家的历史都相对短暂。古代中国为此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样板,但中国的历史现实和经验在他们的研究中只居于边缘的地位,这也使得他们的理论透着不小的裂隙。 我以为,从理论上理解和把握民族和民族—国家的要点,在于把握它们的核心因素和基本结构,而对民族—国家来说,政治的核心因素和基本结构乃属根本。任何一个民族—国家——无论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大都包含下面所列举的一些基本结构,或者换个角度说,它就是由这样一些基本结构营造而成的。这些结构在实际上是互为奥援和相互支持的。在仅仅作为族类存在的民族中,它们之中的体现为核心因素,并且这些核心因素因族类的不同而颇有差异。但是,对民族—国家来说,这些基本结构当是不可或缺的,诚然,有些民族—国家可能会有其他的结构——比如宗教结构,在下面它会被分解在其他各种基本结构之中——和核心因素。相对而言,观念结构在不同的民族—国家之间可以呈现较大的差异,但因为它最终需要与其他的基本结构相匹配,因此,现代民族—国家——只要它确实就是这样的共同体——之间观念的共同性要远远高于古代其他政治共同体之间的观念共同性。下面我们分别概述这些基本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1.政治结构。对民族—国家来说这是一个优先的条件,政治结构可以区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事关政治—法律资籍,第二个层面乃是从中央贯通地方的行政管理系统,在历史上被称为文官制度。前者偏重——用现代的术语来说——权利,后者偏重技术和手段,但两者彼此倚赖,如果没有多数成员一定程度的同等资籍,那么统一的行政体系则无法运行。第一个层面赋予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在19世纪之前主要是男性成员——以同等的政治资籍,而这主要体现为法律上一视同仁。这种平等的资籍乃是成员彼此认同的基础,亦即想象所有其他成员为其同类的条件。进而言之,想象的共同体的想象之所以有效,乃是因为想象的共同体的成员可以在这个共同体中方便地以同等资籍交往,并且这种想象的交往基本上能够付诸实现。政治和法律的资籍虽然不能严格地依照现代的权利观念来理解,但却也包含其主要的内容,它大体等于霍布斯鲍姆等人所说的公民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公民权在不同的时期包含不同的内容,从总体上来说,越趋近于近代,公民权所覆盖的范围越大,其内容也更广泛,从法律上的一视同仁到平等的政治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